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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商请配合开展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有关工作的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2-4-25
实施时间: 2022-4-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1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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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部(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商请配合开展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等有关工作的函》(下称《来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配合开展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工作
  (一)受理
  纳税人(指转让方和受让方,下同)为企业(单位)的,窗口人员应当查看纳税人是否已在《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勾选“是否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选项。纳税人需了解相关政策的,可告知其阅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附件3)。
  (二)审核
  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来函》的要求区分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单位)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对是否适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信息,纳税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的,由系统自动确认为“是”;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应当以纳税人的申报为准。
  二、关于配合开展影像传输信息共享工作
  在实现技术支持后,《来函》要求的相关资料扫描件传输共享事宜由信息管理部另行通知。如需涉及纳税申报资料调整的,由政策法规部另行通知。
  三、关于配合市直办公用房及附属物业权属统一登记税收优惠直享工作
  市直办公用房及附属物业权属统一登记项目清单通过共享方式获取或者由中心另行下发。审核人员应当比照项目清单,属清单范围内的,根据税务部门的要求采集纳税申报信息,在审核意见中应当注明“根据XXX清单,本不动产为市直办公用房及附属物业权属统一登记项目”等有关事项;不属于清单范围之内的,不得勾选相关选项。
  四、各登记所应当将本通知的附件2、3张贴在不动产登记服务大厅,供纳税人查阅。
  五、《深圳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更新后)已增设《来函》要求的相关申报事项,各相关部(所)注意更新、使用。
  六、信息管理部要做好相关的技术支持,发布相关内容的系统操作手册。
  七、质量督查部要做好专项督查工作,发现问题的,应予整改。
  特此通知。
  深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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