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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财政厅等十部门关于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财金[2026]5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商务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4-1
实施时间: 2026-1-1
法规类型: 财政补贴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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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全方位扩大国内需求的决策部署,降低山西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激发消费市场活力,按照《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实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6〕5号)要求,切实做好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兑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支持范围。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贷款可享受贴息政策:一是由经办银行向餐饮住宿、健康、养老、托育、家政、文化娱乐、旅游、体育、数字、绿色、零售11类消费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二是在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间签订贷款合同且相关贷款资金发放至经营主体。三是贷款资金合规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和提升服务供给能力。其中:餐饮住宿、托育、家政、体育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体育”行业类别;文化娱乐对应《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中除属于制造业细分行业(即四位行业分类代码为数字2、3开头的行业)外的其他行业。旅游、健康领域对应《国家旅游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18)》和《健康产业统计分类(2019)》中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不带*的行业类别;养老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养老产业贷款统计标准。数字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数字内容服务”行业类别;绿色领域对应《中国人民银行 金融监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关于印发〈绿色金融支持项目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银发〔2025〕132号)中符合“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分类标准的“物业管理”行业类别,符合“绿色交通”分类标准的“汽车租赁”、“其他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行业类别,以及符合“绿色物流”分类标准的“装卸搬运”、“邮政基本服务”、“快递服务”、“其他寄递服务”行业类别;零售领域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零售业”行业类别。经营主体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养老服务机构同等享受贷款贴息政策。四是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采用随借随还模式,灵活使用贷款资金,对逾期、不良的经营主体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二)贴息标准。对于经办银行向服务业经营主体发放的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本金对经营主体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年贴息比例为1个百分点。单户享受贴息的贷款规模最高可达1000万元。相关贷款包括用于改善消费基础设施的固定资产贷款以及用于提升服务供给能力的流动资金贷款。同一笔贷款不得重复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贴息政策;已享受地方财政相关贴息政策的,此次贴息不得超出扣除已有贴息后的实际利率水平。
  (三)贷款经办银行。一是山西省内21家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二是晋商银行。
  二、贷款流程
  (一)贷款申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可向所在地相关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批发放。经办银行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审批贷款申请,自主决策贷款发放条件并及时放款。经办银行应与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贴息享受条件、贷款资金用途、贷后管理要求等内容,对于2026年1月1日至本方案印发之日期间发放的贷款通过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予以明确。
  (三)定期审核。省财政厅会同行业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建立联审工作机制,全国性银行省级分行、地方性银行总行(以下统称经办银行省行)按月汇总符合贴息条件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发放情况,省财政厅按季集中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核,于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结果。省级行业管理部门重点审核经办银行省行报送的本领域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是否符合支持范围和贴息条件,其中:省民政厅负责养老相关领域审核;省人社厅负责相关就业配套服务领域审核;省商务厅负责餐饮住宿、零售、家政、数字、绿色相关领域审核;省文旅厅负责文化娱乐、旅游相关领域审核;省卫健委负责健康、托育相关领域审核;省体育局负责体育相关领域审核。各行业管理部门需按照分工根据经办银行填报的借款主体行业及4位行业代码,审核是否属于政策文件中规定的11类支持领域,经办银行省行对经营主体行业细分领域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贴息流程
  (一)贴息资金需求申请。经办银行省行于2026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省财政厅于2026年2月28日前向财政部提交2026年贴息资金需求申请。
  (二)贴息资金拨付。省财政厅收到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后,及时与经办银行省行结算2025年度贴息资金,并预拨2026年全年贴息资金。经办银行收到贴息资金后,对已付部分利息,及时向经营主体返还对应贴息资金;对未付部分利息,在向经营主体按期收息时扣除对应贴息资金,并通过手机短信、APP消息等方式告知经营主体,同时应于每月末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贴息资金流向情况。
  (三)贴息资金结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7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结算申请,省财政厅汇总相关经办银行资金申请,于2027年2月20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结算贴息资金。
  (四)贴息资金清算。经办银行省行于2028年1月31日前向省财政厅提出贴息资金清算申请,后附汇总台账,并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原则上省财政厅自收到清算申请1个月内,出具贴息资金清算审核报告并报送财政部,抄送财政部山西监管局。财政部与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与经办银行省行分别清算贴息资金。资金清算时间视政策实施期限延长情况相应调整。
  (五)贴息资金监督。财政部山西监管局依据省财政厅贴息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经办银行省行贴息资金清算申请、省财政厅贴息资金清算报告及日常监督情况,对贴息资金管理进行监督抽查,有关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四、监督管理
  (一)压实各方责任。实行省政府统筹组织、省级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监督、省财政厅保障贴息需求的“自审自贴”模式。经办银行承担审贷主体责任,合理匹配优惠信贷额度,从严审批、从快放款,并强化贷后管理。同时建立报表统计制度,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发放和贴息使用情况,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金融监管局。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监督,严格审核把关。山西金融监管局加强日常监管,督促经办银行审核资金用途和跟踪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确保贷款资金合规和有效使用。省财政厅将加强贴息资金管理,动态掌握贷款发放进度和贴息资金需求情况,合理确定贴息资金拨付频次与结算周期。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与省财政厅共享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强化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协同联动。
  (二)严控资金流向。经营主体要确保将贷款资金用于开展合规经营活动、提升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消费基础设施,严禁虚报、冒领、套取、截留、挤占、挪用贷款资金,严禁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经办银行要严格按照相关部门审核检查结果申领贴息资金,确保贴息资金合规用于向符合贴息条件的经营主体兑付,严禁经办银行和经营主体套取贴息资金。
  (三)严格责任追究。有关方面发现贷款资金使用、贴息资金申领等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追回相关信贷资金和财政贴息资金,并依法依规对经营主体和经办银行进行处罚。相关经营主体、经办银行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2025年3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的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按照《财政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财金〔2025〕81号)执行。其他未尽事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反馈。
  附件:
  1.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政策支持范围参考
  2.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预拨需求申请表
  3.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审核申请表
  4.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结算(清算)申请表
  5.山西省服务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联审机制实施办法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商务厅
  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
  山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西省体育局
  财政部山西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西监管局
  202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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