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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6-17
实施时间: 2026-6-17
法规类型: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阅读人次: 15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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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绿色税制的部署要求,稳妥衔接全国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工作,更好发挥环境保护税绿色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规定,拟对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进行调整。前期,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生态环境厅开展了调研测算,与企业进行了座谈交流,并在此基础上拟定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的适用税额调整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调整内容如下:
  一、将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5元。
  二、我省环境保护税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保持不变,仍执行每污染当量1.4元。
  三、同一排放口计征应税污染物项目数,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执行,暂不增加计征项目数量。
  征集时间从即日起至7月16日。请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吉林省财政厅税政关税处。
  电子邮箱:jlscztszc@163.com
  传真电话:0431-88553937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3646号,请在信封上注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调整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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