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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事项的通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26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7-30
实施时间: 2026-8-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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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 现就我区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调整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流程的公告》(2024年第1号)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25日前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应缴费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根据《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的通知》(宁人社发〔2025〕82号)有关规定,平台企业总部应当于每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职业伤害保障费。
  二、用人单位存在补缴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产生的欠费、2024年7月1日前社会保险费欠费, 以及办理政策性补缴等特殊情形的,应当先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申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医疗保障部门核定后,再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依法加收滞纳金;相关业务规则自 2026年8月1日起调整。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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