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高院文件 > 司法解释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法释[2026]14号
发文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时间: 2026-7-29
实施时间: 2026-7-30
法规类型: 司法解释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7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已于2025年12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29日
 
  法释〔2026〕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62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7月30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后违反服务期约定纠纷处理有关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就其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约定服务期,工作人员仅以约定服务期限、违约金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由请求确认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工作人员以约定的服务期限不合理为由,请求确认超过合理比例部分的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事业单位支付的相关费用、学习教育时间,以及工作人员因接受该学历教育所获得的学历、学位等因素,确定约定的服务期限是否合理及依法应否予以支持。
  二、 脱产参加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工作人员违反服务期约定,事业单位请求其依约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工作人员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明显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已经履行的年限、过错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工作人员主张全日制学历教育属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或者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培训范围、违约金应以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为限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民政厅关 豫人社工伤[201 2011/1/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会计制度 内财会[2014]10 2014/8/4
福建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属事业单 闽政管综[2006] 2006/4/5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直 浙人社发[2011] 2012/1/1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 冀财资[2011]29 2011/12/1
河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五条禁令 豫会协[2018]55 2018/9/17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 浙国税所[2000] 2000/6/27
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 2024/1/1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和 厦财预[2009]59 2009/8/27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事业支出核算 国税函[2002]13 20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