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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要点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9-29
实施时间: 2025-9-2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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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以下简称财税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以下简称征管公告)要求,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整理了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以下简称“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相关要点,帮助境外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享受该项优惠政策。
  一、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主要内容
  境外投资者以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期间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投资额的10%抵免境外投资者当年的应纳税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准予向以后结转。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税收协定中关于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适用税率低于10%的,按照协定税率执行。
  二、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递延纳税政策)依然有效
  征管公告不影响递延纳税政策的效力,递延纳税政策相关文件继续适用。税收抵免政策是给予境外投资者再投资的阶段性税收优惠,境外投资者享受税收抵免政策的,仍可享受递延纳税政策。
  三、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的含义
  是指境外投资者从利润分配企业自利润分配再投资之日以后取得的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即:境外投资者可抵免的应纳税额,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从同一家利润分配企业取得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所得类型为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取得所得时间在再投资时间之后。
  举例而言,2026年3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条件,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2027年,甲公司向A公司支付特许权使用费600万元,应扣缴税款60万元。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从甲公司取得,属于符合条件的所得类型,且取得时间在2026年3月之后。因此,A公司取得该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属于“可抵免的应纳税额”。
  四、境外投资者享受再投资税收抵免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利润来源: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投资方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境内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
  1.新增或转增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
  2.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3.从非关联方收购中国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境外投资者采取上述投资方式所投资的居民企业统称为被投资企业。
  (三)被投资企业产业:在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期限内,被投资企业从事的产业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所列的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四)投资期限:境外投资者境内再投资需连续持有至少5年(60个月)以上。
  (五)支付方式: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境外投资者用于境内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五、境外投资者享受财税公告规定的税收抵免政策时间
  (一)对于境外投资者在2025年1月1日至财税公告发布前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投资,可以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但是上述期间发生的再投资额形成的税收抵免额度,仅可用于抵减财税公告发布之日后产生的符合条件的应纳税额。
  举例而言,2025年2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从境内甲公司分得利润1000万元并再投资于境内,享受递延纳税政策。2025年3月(财税公告发布前),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60万元。A公司可以对2025年2月1000万元的再投资申请追补享受税收抵免政策,假设境外投资者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税收抵免额度为100万元。2026年1月(财税公告发布后),A公司又从甲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产生应纳税额30万元。根据财税公告规定,上述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不可用于抵减2025年3月已扣缴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60万元,但可以用于抵减2026年1月发生的特许权使用费应纳税额30万元。
  (二)财税公告规定税收抵免政策从2025年1月1日起执行至2028年12月31日。同时,明确境外投资者2028年12月31日后仍有抵免余额的,可继续享受至抵免余额为零为止。
  举例而言,2025年12月,境外投资者A公司用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元在境内新设企业,假设A公司选定适用10%的抵免比例,形成税收抵免额度100万元。截至2028年12月31日,A公司税收抵免余额为40万元。2029年1月,A公司从甲公司取得利息所得产生应纳税额40万元,可用税收抵免额度予以抵免。抵免之后,境外投资者A公司的再投资抵免余额为零。
  六、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税收抵免额度的计算
  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进行再投资的,应按实际支付相关款项之日的汇率中间价将再投资金额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
  举例而言,境外A公司2025年10月15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取得境内甲公司分配的利润1000万美元,并于10月20日(当天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7.1)全部再投资于境内丙公司且符合税收抵免政策。不考虑税收协定或安排的情况下,按实际支付投资款的日期,即10月20日的汇率中间价折算,A公司该再投资递延的股息应纳企业所得税和税收抵免额度均为710万元。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抵免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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