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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6年5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6-17
实施时间: 2026-6-17
法规类型: 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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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纳税人在合肥市庐江县有住房,在蜀山区工作并租房,是否可以享受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定额扣除。
  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纳税人任职受雇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全部行政区域范围;纳税人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受理其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税务机关所在城市。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二、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是否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
  解答: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进行年度汇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三、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申请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因“三代”单位或个人自身原因,未及时提交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情况,当年部门预算批复后,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在年度内扣缴义务终止或代征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后3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提交手续费申请资料,由税务机关办理手续费清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税总财务发〔2023〕48号)
  四、子女在读博士,父母是否可以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如果纳税人子女接受的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教育属于全日制学历教育,纳税人可以填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如果属于非全日制的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应由子女本人填报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
  五、进行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如何区分工资所属期、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
  解答:个人所得税申报时所涉及到的是工资发放期、税款所属期和税款申报期,与工资所属期无关。
  工资发放期是指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实际发放的日期所属的月份即为税款所属期,税款所属期下月的征期为该所属期税款对应的申报期。
  纳税人应当按照工资发放期进行税款的计算,在税法规定的税款申报期内进行税款的申报。
  六、公司为员工提供宿舍,员工可以扣除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吗?
  解答: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按规定扣除。如果租金由任职单位支付,个人不承担租金,不得享受扣除;如果本人承担租金,符合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可以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七、企业发放的防暑降温费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防暑降温费应合并工资薪金所得计税。
  八、纳税人将以前年度购买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住房销售后,重新购买住房,且符合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贷款,是否还可以就新购住房继续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九、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但由父母偿还,父母是否可以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所称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因此,子女首套住房由子女申请贷款,由父母偿还,父母不可以享受首套住房贷款扣除。
  文件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是否可以扣除支付的分包款?
  解答: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支付的分包款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一、宠物饲料是否属于适用9%税率的饲料范围?
  解答:宠物饲料,属于适用9%增值税税率的饲料范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十二、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解答:不可以。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资格的机构,包括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不包括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
  十三、建筑企业在异地提供不同项目建筑服务,需要预缴增值税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分项目预缴税款?
  解答:纳税人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预缴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4号)
  十四、纳税人销售机动车,是否只能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解答: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销售方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销售方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十五、2026年1月1日起,物业管理公司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能否在水费中区分出污水处理费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4〕151号文件等规定,物业管理公司不属于收取或者代为收取污水处理费的法定主体,其以自己名义收取自来水水费并开具发票的,应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不含税)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十六、2026年1月1日起,某港口供电公司向用电单位收取电费,能否在电费中区分出相关政府性基金并适用增值税不征税政策?
  解答: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纳税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综〔2011〕115号文件等规定,如该港口供电公司不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作为电力用户已向电网企业缴纳相关政府性基金,应就其转售电力行为,以收取的全部价款为销售额,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如该港口供电公司属于政策规定的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法定主体,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不属于该公司的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
  十七、2026年1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解答: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其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不确认为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的销售额。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应当就其取得的销售额,向服务购买方开具发票。委托方实际发生的人力资源服务费、工资薪金和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扣除。
  十八、增值税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2025年年底前已支付但尚未抵减完毕的余额,2026年1月1日后能否结转继续抵减?
  解答: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二项费用),可以按规定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并未延续该项政策,因此,该政策自202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为此,纳税人支付二项费用尚未抵减完的余额,不得在2026年1月1日后继续结转抵减。
  十九、一般纳税人建筑企业承包建筑智能化工程项目,涉及机器设备销售及安装,此类业务涉及2026年以前的老项目以及2026年以后新签订的项目,如何确定增值税适用税率?
  解答:纳税人应按增值税应税交易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适用税率。
  对2026年以前的老项目,应当区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政策:一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月1日以前的业务,属于混合销售情形的,对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对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二是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6年1月1日以后的业务,按照13%税率开票和申报。
  对2026年以后的新项目,按照13%税率开票和申报。
  二十、从农贸市场批发水果后直接进行销售,是否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解答: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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