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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87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38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6
实施时间: 2025-3-6
法规类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9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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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残疾人联合会:
  蔡玉洁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给予安置残疾人企业政策支持的建议》 (第1879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建议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取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协办意见
  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闽财税〔2015〕41号),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 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应当缴纳残保金。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 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 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财税〔2015〕72号) 《福建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闽财税〔2015〕41号)等残保金文件由财政部门主办, 税务部门的职责为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 负责残保金征收。 因此,对“安置残疾人的企业取消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建议”,建议由财政部门研究答复。税务部门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征缴及减免政策落实工作。
  二、关于建议农村医保视同职工医保,给予企业应有的政策支持的协办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1998〕44号)和《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 (国发〔2016〕3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分属两种不同的社会保险制度。企业安置的残疾职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能否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据此享受“超比例安置人员医社保补贴”, 涉及残疾人安置政策及医疗保险制度适用范畴。
  根据2018年国务院关于社保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文件规定,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政策制定、待遇发放和经办服务。因此,对“农村医保视同职工医保, 给予企业应有的政策支持的建议”,建议由财政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研究答复。 我局将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积极做好相关征缴政策落实工作。
  特此函复。
  领导署名: 张仁杭
  联系人:张炜钊
  联系电话: 87098412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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