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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648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闽税函[2025]47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3-10
实施时间: 2025-3-1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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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傅芬芳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解决可再生能源补贴款支付及企业税收政策的建议》 (第1648号)已收悉。 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关于财政补贴收入确认时间的政策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 “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 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
  因此,企业取得的与销售行为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取得的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收入,应于实际取得时并入当期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税收政策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按照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省级税务部门不得通过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开征、停征、减税、免税、退税、补税等事项, 我局无权出台对未到账的财政补贴收入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下一步, 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适时与上级部门沟通并反映合理建议, 配合税务总局进一步优化有关税收政策。
  领导署名: 冯忠亮
  联系人:张中安
  联系电话: 0591-87098289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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