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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对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D008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8
实施时间: 2024-5-8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5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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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政协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第十四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提高我市中心金融机构抵债资产处置效率 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建议》(D008号)提案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继续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债权,财税部门联合下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5号),公告涉及多税种的税收优惠政策,推动金融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具体内容包括: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置抵债不动产,可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取得该抵债不动产时的作价为销售额,适用9%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抵债不动产的作价,应当取得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
  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处置抵债不动产时,抵债不动产作价的部分不得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1号)有关规定计算增值税销售额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收抵债资产免征契税。
  四、各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抵债不动产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长春市税务局将积极落实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开展税收政策宣传辅导,确保企业应享尽享、直达快享,不断优化和提升纳税服务水平,为长春经济社会繁荣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4年5月8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魏连兴,80505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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