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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第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83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5-25
实施时间: 2023-5-25
法规类型: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房产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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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赵立国代表:
  您在长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提出的关于《支持长春市供热行业改善运营状况的建议》(第18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供热企业税收征管现状
  近年来,国家为支持居民供热采暖,出台了扶持税收优惠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 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38号)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关于“免除非居民用户收取采暖收入的增值税”的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长春市无权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长春市税务局已将该提案建议记录在案,并适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该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5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梁一鹏,0431-8050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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