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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第十四届一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7-20
实施时间: 2022-7-20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春
阅读人次: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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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袁颖委员:
  您在政协长春市十四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关于推进社会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我市养老产业良好发展环境》的建议(第6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专业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建议的回复
  随着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养老产业发展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包括城市社区和农村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长春市税务局始终严格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确保纳税人应享尽享、应享快享。
  二、关于专业化养老机构所得税比照高科技企业、先进技术服务业的优惠税率征收建议的回复
  高新技术企业、先进型服务业的认定范围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养老机构不在认定范围内。相关企业如要享受此类税收优惠政策,需先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具有相关资格方可适用优惠税率。根据文件规定,认定机构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组成认定机构进行认定。如企业取得认定,长春市税务局将对其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对护理人员的职业培训费用参照高科技企业扣除额度予以所得税税前抵扣建议的回复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的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下一步,长春市税务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确保支持养老产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长春市税务局
  2022年7月20日
  (承办人姓名及电话:王耀彬,0431—80505188;梁一鹏,0431-8050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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