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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认证工作方案[2025年版]》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发改规范[2025]1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5-12-28
实施时间: 2025-12-28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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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教育、经济信息、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税务、金融监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产教融合改革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相关部委印发的《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方案》《建设产教融合型企业实施办法(试行)》和《试点建设培育国家产教融合型企业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认证工作方案(2025年版)》,请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贯彻及执行,引导辖区企业积极参与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
  2025年12月26日
 
  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评价认证工作方案
  (2025年版)
 
  为开展好重庆市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工作,对培育期满、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全面科学评价认证,特制定本方案。
  一、评价认证范围
  已进入我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名单,培育期满且达到《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规范》(附件1,以下简称《认证规范》)要求的企业。
  二、评价认证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认证规范》进行认证。相关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认证方式。具体认证指标包括:
  1.准入性指标。准入性指标是企业申请认证的基础性指标。包括3个一级指标(资质条件、诚信申报、法纪底线)和8个二级指标。准入性指标中任何一项不符合的,不能申请认证。
  2.评价性指标。评价性指标为衡量企业产教融合成效的核心指标。包括4个一级指标(参与办学、协同育人、实习就业、发展成效)和30个二级指标(其中15个为重点指标),通过对企业在产教融合各方面的具体实践和成效进行量化评估,全面反映企业产教融合建设培育任务完成情况。
  3.特色性指标。体现企业在产教融合中的创新性和示范性,包括5个特殊指标〔一是紧密对接重庆“33618”现代制造业产业集群的领军企业、链主企业(以市经济信息委培育名单为准);二是瞪羚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独角兽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三是在省部级新闻媒体或主流宣传平台报道本企业产教融合经验做法;四是与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共同持有的知识产权转化数量不低于2项,或转化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五是与普通本科高校、职业院校合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教科研奖项或荣誉〕,引导鼓励企业探索具有地方特色和行业创新性的产教融合模式,提升企业引领示范作用。
  三、评价认证程序
  1.申报。符合认证条件的企业于每年6月底前,通过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网址:https://fzggw.cq.gov.cn/zllj/cqscjrhxqyjsxxfwpt/qysb/)下载填写《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申报表》(附件2)与《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指标自评赋分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相关佐证材料(对应自评赋分表中的相关项目提供,均为PDF格式)打包后发送至cqcjrhrz@126.com。
  2.审核。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对申请认证的企业开展资料审查、专家评审和必要的现场考察,综合统筹后,对申请认证企业是否通过认证给予结论,并向社会公示。
  3.发布。公示无异议的,正式纳入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目录并以正式文件印发公布。认证生效期从当年1月1日起。
  四、监督管理
  1.建立推进产教融合工作年报制度,通过认证的企业于每年1季度形成上年度工作情况报告报市发展改革委。
  2.根据建设培育工作的需要,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有关实施办法和本细则的要求,组织专家对相关建设培育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或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有关企业要及时按要求整改。
  3.通过认证的企业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评价认证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如分立、合并、重组、迁移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委报告,并在线上提交《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重大变更申报表》(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发生的重大变化事项若不影响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的,认证资格继续有效;若变化后不再符合认证条件的,取消其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资格。
  4.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每3年对通过认证的企业进行资格复核,复核合格的继续确认其资格,不合格的不再保留资格。
  5.通过认证的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市级产教融合型企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1)在申请认证、年度报告或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不实信息的。
  (2)在资格期内发生重大环保、安全、质量事故,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
  (3)侵犯学生人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的。
  (4)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上述有关企业年报、确认延续或取消资格等有关信息,将通过“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信息服务平台”进行公告。
  附件:
  1.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规范
  2.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申报表
  3.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认证指标自评赋分表
  4.重庆市产教融合型企业重大变更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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