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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告知承诺模板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4-29
实施时间: 2025-4-29
法规类型: 代理记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7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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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精神,进一步优化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审批服务、统一材料标准、完善办事流程,现予印发告知承诺有关模板(见附件),适用范围为湖南省内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请各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
  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湖南省财政厅
  2025年4月29日
 
  附件1
  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
 
  一、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1.设置会计机构;2.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3.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4.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
  二、申请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三、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申请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代理记账机构资格申请表(根据申请机构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的信息自动生成,可预览打印);
  (二)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书面承诺书;
  (三)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书面承诺书;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五)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告知承诺的办理程序
  (一)信息公开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以及包含代理记账行政审批的依据、条件、申请材料清单、承诺书模板、审批流程、审批期限等内容的《办事指南》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公布,以便申请机构以及公众知晓、查阅和下载。
  (二)申请与受理
  申请机构选择告知承诺方式的,应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签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及相关申请材料。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机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告知承诺书和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三)审查与决定
  申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自作出行政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向申请人制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电子证照),并在“全国代理记账行业监管服务平台”等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五、监督和法律责任
  行政审批部门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履行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许可证书并予以公告,并对相关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附件2
  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且为该机构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
  2.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3
  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财政局:
  本人(身份证号码:)承诺如下,并对下述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在(代理记账机构名称)专职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2.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
  3.在资格申请或年度备案中所提交的信息及有关附件材料真实有效,电子版附件与原件一致,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4.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关于不得从事会计工作的违法情形。
  承诺人:签名(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本机构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悉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本机构能够符合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后续核查;
  (四)不存在法律禁止从事所申请业务的情形;
  (五)愿意承担虚假承诺所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相关附件:
附件1关于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的告知书.doc    
附件2代理记账机构业务负责人承诺书.doc    
附件3代理记账机构其他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doc    
附件4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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