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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代表86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2]13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2-3-30
实施时间: 2022-3-30
法规类型: 水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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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六次会议期间,赵子夫代表提出的第86号“关于统一农牧业生产超规定限额取用水的税额标准”的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根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的我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我区农牧业生产正常的用水均能够得到满足,即在正常情况下相关纳税人不需要缴纳水资源税。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水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发挥好水资源税的调节作用,防止大水漫灌,我区规定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超规定限额取用水的税额标准高于普通农户的税额标准。
  我局认为该规定符合自治区的实际情况,也符合国家的政策导向,故暂不建议统一农牧业生产超规定限额取用水的税额标准。
  建议解决程度:C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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