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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资源与环境保护税热点问题[2026年6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7-6
实施时间: 2026-7-6
法规类型: 车船使用税/车船税 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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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1.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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