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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45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3]99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3-4-24
实施时间: 2023-4-24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78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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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高正代表提出的第645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现行与“支持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相关的税收扶持政策,主要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21〕40号印发)中,具体政策规定为:
  符合该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是对利用“废旧电池及其拆解物”生产的“金属及镍钴锰氢氧化物、镍钴锰酸锂、金属盐(碳酸锂、氯化锂、氟化锂、氯化钴、硫酸钴、硫酸镍、硫酸锰)、氢氧化锂、磷酸铁锂”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二是对利用“废显(定)影液、废胶片、废像纸、废感光剂等废感光材料”生产的“银”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三是对利用“废旧电机、废旧电线电缆、废铝制易拉罐、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太阳能光伏器件、废旧灯泡(管),及其拆解物”生产的“经冶炼、提纯生产的金属及合金(不包括铁及铁合金)”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四是对利用“废催化剂、电解废弃物、电镀废弃物、废旧线路板、烟尘灰、湿法泥、熔炼渣、线路板蚀刻废液、锡箔纸灰”生产的“经冶炼、提纯或化合生产的金属、合金及金属化合物(不包括铁及铁合金)、冰晶石”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五是对利用“报废汽车、报废摩托车、报废船舶、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废旧农机具、报废机器设备、废旧生活用品、工业边角余料、建筑拆解物等产生或拆解出来的废钢铁”生产的“炼钢炉料”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30%。
  目前,我国尚无正在执行的“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相关增值税税收扶持政策。按照国家现行税收体制,增值税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省级税务机关无制定权限。对于经济社会实践中可能出现的加大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再生金属产业发展政策力度的新需求,建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提请财政部、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我局将积极配合对关于支持现代物流产业、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建议做好相关工作,继续扎实做好上述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并已与高正代表及时进行了联络沟通,对相关税收政策作了解释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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