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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6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11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5-17
实施时间: 2024-5-17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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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住建厅:
  自治区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应洪巨代表提出的第136号建议由我局负责协办。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快城市危旧房屋改造的建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文件规定,符合以下政策条件的,可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是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是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是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落实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积极配合你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并已与应洪巨代表联络沟通,解释了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5月17日
 
  签发人:梅  红
  承办人:杨  慧
  电  话:0471-5909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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