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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发文时间: 2026-6-8
实施时间: 2026-6-8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3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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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金融服务的行为和标准,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现就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做出如下说明:
  一、开业相关事项: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依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开业相关金融服务。
  二、机构范围:在上海市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适用本指南。
  在上海市设立的证券业金融机构和保险业金融机构法人机构或市级、区域分支机构(即法人机构下设的一级分支机构),参照本指南。
  三、办理流程:
  (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稳定部门统一受理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工作。
  (二)新设金融机构筹备组可在获得新设金融机构筹备批准文件后,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稳定部门提交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正式书面申请。
  (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金融稳定部门收到、核实申请材料完整性后,交由相关职能部门办理。材料齐全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向新设金融机构做出复函,告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提供开业相关事项办理的标准和要求,指导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有关事项。
  (四)新设金融机构收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的复函后,可以按照复函中的相关要求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相关职能部门接洽开业相关事项的具体办理事宜。
  (五)新设金融机构开业后,根据经营需要再次提出增加有关事项申请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银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
  (六)外汇管理相关事项参照上述机构范围和流程办理。
  四、申请材料:
  (一)主申请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机构名称、筹备场所地址;筹备人员名单、简历与联系方式;拟申请加入的人民银行开业相关事项及其准备情况;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申请材料真实性申明。
  (二)筹建批准文件的复印件。拟新设金融机构为法人的,还应当提交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名册复印件。
  (三)分项申请报告。应按照《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附表(2026)》(见附件)中的要求提供。
相关附件:
《上海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开业相关事项办理指南附表(202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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