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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支持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政策的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甬财会[2026]465号
发文部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6-5-11
实施时间: 2026-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波
阅读人次: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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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财政局、发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宁波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25〕6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关于会计服务业的相关政策,进一步明确政策的适用对象、申请条件、支持标准等,确保政策公平、公正、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现就《若干意见》相关会计服务业政策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开拓资本市场奖励
  (一)奖励政策
  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为上海、深圳、北京交易所或香港主板上市企业开展IPO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每完成一项IPO审计业务,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每完成一项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或内部控制审计,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
  (三)认定条件与奖励方式
  1.上述业务完成时间应不早于2025年1月1日,业务完成以银行收款凭据为准;
  2.年报审计和内控审计服务对象为同一家企业的,视为同一项业务,且次年起不再奖励;年报审计或内控审计单项业务的奖励金额不超过该业务金额。
  (四)申报材料
  1.《开拓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从事法定业务的证明文件、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的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申报时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见附件2);
  4.《开拓资本市场业务明细表》(见附件3);开展IPO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等业务,所发生的合同、发票、银行收款凭证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
  5.IPO审计、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的审计报告封面(含文号)、报告备案页(含报告编码及验证码)、签字盖章页的复印件;
  6.其他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二、支持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奖励
  (一)奖励政策
  新取得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且在本会计师事务所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新取得执业资产评估师资格且在本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满1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会计师事务所从市外新引进执业注册会计师且在本机构工作满1年的(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给予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各奖励2万元;资产评估机构从市外新引进执业资产评估师且在本机构工作满1年的(不含成立时的初始人员),给予资产评估机构和个人各奖励2万元。
  (二)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资产评估机构(含分支机构)。
  (三)认定条件与奖励方式
  1.个人由所在单位进行申报,且申报时应当为在职;
  2.新取得和新引进的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1月1日。
  (四)申报材料
  1.《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4);
  2.企业营业执照、准予从事法定业务的证明文件、执业证书等复印件;
  3.新取得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的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能够证明在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资产评估机构工作满1年,见附件2);
  4.新引进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的名单、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能够证明从市外新引进的相关材料(见附件2);
  5.注册会计师与事务所、资产评估师与资产评估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6.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三、支持高层次会计人才资格奖励
  (一)奖励政策
  对新毕业(结业)的财政部高层次会计人才、新取得正高级会计师资格的会计人员,且在申报单位工作满一年的,给予个人奖励2万元(以上仅限企事业人员)。
  (二)申报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
  (三)认定条件与奖励方式
  1.单位申报时,以上人员应当为在职;
  2.新毕业(结业)或新取得资格的时间应不早于2024年1月1日。
  (四)申报材料
  1.《高层次会计人才资格奖励资金申报表》(见附件5);
  2.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3.财政部高层次人才毕业(结业)文件(附名单)或正高级会计师资格批准文件(附名单)和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会计人才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5.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凭据(能够证明在申报单位工作满1年);
  6.其它应提交的证明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材料准备
  各申报单位需准备上述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封面须盖申报单位公章,内容采用A4纸双面打印,左侧装订成册,并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申报材料为复印件时,同时提供相关的原件或正本备查。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发现有虚报、隐瞒、作假等行为骗取财政资金的,政策期内不得再次申请专项资金支持,并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材料报送
  符合会计类奖励条件的单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和扫描件电子版)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会计管理科室;符合资产评估类奖励条件的单位,报送至注册所在地的区(县、市)财政局的资产管理职能科室。
  (三)初审
  收到申报材料的各区(县、市)财政局负责对申报材料初审,主要审核申报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要求,申报材料是否完整、真实,在审核复印件时,需核对材料的原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退还申报单位。
  各区(县、市)财政局完成初审后,填报区(县、市)汇总审核表和明细表(见附件6、附件7),在审核栏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将纸质版和扫描件电子版报送到市财政局,分别由会计管理处和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汇总。
  (四)复审
  复审由市财政局负责,可根据需要组织第三方审计。
  (五)网上公示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和奖励金额等情况,将通过宁波市财政局、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协会、市资产评估协会等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再次复审核查确认。
  (六)资金分配
  公示期满后,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文下达资金。
  五、其他
  (一)文中关于人数、金额“以上”的表述均含本数。
  (二)各申报主体可同时享受上述政策。
  (三)本细则中需要申报事项实行一年一申报,具体以年度申报通知为准。本专项资金严格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
  (四)本细则自2026年6月11日起施行,政策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资金兑现期至2029年12月31日。
  (五)本细则由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开拓资本市场奖励资金申报表
  2.注册会计师或资产评估师名单
  3.开拓资本市场业务明细表
  4.行业人才培养引进奖励资金申报表
  5.高层次会计人才资格奖励资金申报表
  6.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汇总审核表
  7.   年度   区(县、市)会计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明细表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11日

相关附件:
附件1-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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