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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自治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4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19]24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9-6-11
实施时间: 2019-6-11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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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高银海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设立策克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的建议》收悉,现就相关意见答复如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设立,并随附有关规划方案及入区项目情况;后由海关总署依照国务院批转意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拟申请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情况开展研究审核、部门会商或实地调研;最后在各部门形成一致意见后,由海关总署起草上报国务院的请示并会签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审批。
  因此,对于您提出的设立策克口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建议,应由自治区政府向国务院上报请示。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将积极配合自治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前期资格调研、请示文件草拟等工作并随时跟踪、关注审批进度,待审批通过严格落实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心关注,恳请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签 发 人:刘丰俊
  联 系 人:卜卫东
  联系电话:0471-3309005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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