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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对内蒙古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 第414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1]1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1-4-2
实施时间: 2021-4-2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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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李忠代表提出的第414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建议”由我局配合协办。经认真研究,现就支持残疾人就业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目前,关于支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税费政策扶持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台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着力减轻残疾人以及安置企业的税费负担;二是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企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一)增值税方面。一是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三是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对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符合条件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方面。对残疾人员的所得,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符合规定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我区减征标准为每安置一名残疾人每年定额减征2500元,减征最高限额为本单位当年应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
  二、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的,依法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目前,各项支持残疾人就业税费优惠政策均全面落实,有效减轻了纳税人的税费负担,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也在依法征收,有力推动了残疾人就业。
  我局将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已及时与李忠代表联络沟通,将相关税费政策进行解释。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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