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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384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内税函[2024]22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4-8-13
实施时间: 2024-8-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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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金东委员: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期间,您提出的《关于加快推动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能力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后补助等政策”建议
  近年来,我局综合运用“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推送”、“一对一宣传辅导”、“应享未享风险扫描”等方式方法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落细落准,确保减税红利直达快享。
  二、关于“切实落实税收激励政策。完善税收抵扣、减免和加速折旧等政策,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允许企业按规定以技术开发费用抵扣税收,同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可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作为省级税务部门,我局将在认真做好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和贯彻执行的基础上,积极向上级主管机关提出建议。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签 发 人:刘长在
  承办部门:企业所得税处
  承 办 人:夏欣郁
  联系电话:0471-5909109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4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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