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金融证券 > 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关于转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缴纳2026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金发[2026]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6-10
实施时间: 2026-6-10
法规类型: 保险 银行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18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天津银行、天津金城银行、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各法人集团财务公司、各金融租赁公司、各汽车金融公司、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京东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中德住房储蓄银行、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在津保险总公司、各保险中介法人机构、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现将《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缴纳2026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金发〔2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按照《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费分别于2026年7月1日前、12月1日前分2次,每次按全年应缴额的二分之一直接缴库;保险业金融机构监管费须于2026年7月31日前实行一次性缴库。请应缴纳2026年银行业、保险业监管费的金融机构,务必准确填报监管费报告单接收缴款码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并于2026年6月20日前将填写完整的监管费报告单(加盖公章纸制扫描版和Excel电子版)报送至对口监管处。保险业金融机构监管费报告单还需外部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外部审计机构公章。银行业金融机构2026年缴纳首次监管费后,因监管评级结果变化等原因导致全年应缴金额变化的,须于2026年11月1日前重新填报监管费报告单。
  请各缴款机构依据《通知》要求,按时足额缴纳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人联系。
  联系人:张蔚   联系电话:022-83866850
  附件:
  1.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缴纳2026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2.相关附件及报表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天津监管局
  2026年6月10日

相关附件:
2.相关附件及报表.zip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全面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 银监通[2007]22 2007/9/29
关于暂免征银行业监管费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财税[2017]52号 2017/1/1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 津地税征[2001] 2001/9/14
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保险业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的通 银保监办发[201 2019/12/30
关于贯彻落实《反洗钱法》防范保险业洗钱风险的通知 2007/2/13
关于印发《银行业保险业数字金融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 金办发[2025]95 2025/12/22
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 陕财税[2023]10 2023/8/1
关于缴纳2021年银行业和保险业监管费的通知 银保监发[2022] 2022/1/18
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金发[2024]11号 2024/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