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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合并财务报表准则实施问答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6-6-18
实施时间: 2026-6-18
法规类型: 问题解答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2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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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问:甲公司处置其唯一子公司并丧失控制权,在处置子公司当期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处置后的下一年度及后续会计期间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还是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进行报表编制工作?

  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二条,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甲公司已处置其唯一子公司,在处置子公司当期仍应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但在处置子公司下一年度及后续会计期间无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需编制个别财务报表且应以原个别财务报表为基础持续编制。为确保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在编制处置子公司下一年度财务报表时,比较期间(处置子公司年度期间)应以该期间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为基础列示,对于与比较期间合并财务报表的数据差异,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若甲公司以后年度因新取得子公司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除非不切实可行,新合并财务报表应再以原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持续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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