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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办理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748号建议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7
实施时间: 2026-4-27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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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西省商务厅:
  由贵厅主办、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协办的第748号建议《关于支持南丰打造成全国柑桔交易集散中心的建议》已收悉。针对郑海文代表提出的建议,经认真研办,现将我局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一、关于出口退税政策的办理意见
  代表提出,恳请省税务局加快批复《果品加工企业出口柑桔“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延续南丰县生产型蜜桔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公平竞争审查条例》《江西省税费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和《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没有国家层面明确授权,省及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无权自行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或税收减免缓退)等事项,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全面、及时、准确执行税法及各项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符合规定的具有生产能力的果品加工企业,即可备案为生产企业,对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业务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二、关于收购发票政策的办理意见
  代表提出,恳请省税务局指派专人帮扶南丰县处理柑桔企业跨省收购交易受票难的问题,加强跨省农产品收购监管,保障企业发票合规获取,降低企业农产品收购涉税风险,以扩大柑桔跨省交易市场。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纳税人向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不能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取得发票的,可以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企业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需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收购业务必须真实发生;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必须为实际从事农业生产的自然人;三是收购产品应为符合《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附件1)规定的初级农产品。
  省税务局已要求抚州市税务局、南丰县税务局对相关纳税人做好出口退税和农产品收购发票政策辅导,帮助符合规定的企业正确办理退(免)税,合法合规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适用相关税收政策,防范涉税风险。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公室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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