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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标准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2-27
实施时间: 2026-2-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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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甲企业为查账征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普通商品买卖业务(适用13%增值税税率),无分支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想知道如何判断企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以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二、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三、问题分析
  (一)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3年12号公告,小型微利企业是指行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二)结合甲企业情况具体判定?
  小型微利企业需同时满足“行业合规+三项核心指标达标”条件,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具体结合甲企业情况分析如下:
  1. 行业范围条件:甲企业从事商品买卖,符合“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要求。
  2. 应纳税所得额条件:需甲企业结合年度实际经营情况,自行核算确认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否超过300万元,该指标为资格判定的核心量化依据之一。
  3. 从业人数条件: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核心核算口径为全年季度平均值。具体计算规则为:先按“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核算各季度数值,再以“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计算最终结果是否超过300人。
  4. 资产总额条件:计算规则与从业人数一致,即先核算各季度平均值,再汇总计算全年季度平均值是否超过5000万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企业在资格判定及优惠享受过程中,还需关注以下事项:
  1. 分支机构核算规则: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需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合计数判定;甲企业无分支机构,可直接按自身指标核算。
  2. 征收方式适配性: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用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对应优惠政策,甲企业查账征收方式符合要求。
  3. 基础信息填报要求:需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信息系统将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4. 预缴判定规则: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判断,无需等待年度汇算清缴。
  5. 中途达标调整规则: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年度中间预缴时判定达标的,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此前多预缴的税款,可在后续季度预缴税款中抵减。
  6. 汇算清缴校验要求:预缴时享受优惠但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标准的,需按规定补缴相应企业所得税税款。
  7. 预缴申报方式: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原按月预缴的企业,若在当年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判定达标,从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四、结论
  小型微利企业资格判定与企业增值税纳税人类型(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查账征收/核定征收)均无关联,核心判定依据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项指标达标”。
  甲企业需结合自身年度经营数据,按“季度平均值核算”规则确认三项核心指标是否达标,同时确保行业合规。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按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预判资格,及时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调整,年度终了通过汇算清缴最终确认资格及优惠享受额度,确保税收优惠合规享受、税款准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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