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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金融商品转让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13
实施时间: 2025-6-13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2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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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A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各类投资业务,该公司1月份涉及证券转让业务为亏损状态,该亏损在增值税申报时能否结转至下一会计周期?
  二、相关法律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问题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其他金融商品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四、税务机关结论
  A 企业1月份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出现负差,该负差可结转至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若截至年末,A 企业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仍出现负差的,该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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