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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备忘录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5-9
实施时间: 2025-5-9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阅读人次: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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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事实情况描述
  A企业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在夏季高温期间,公司有大量员工需要在室外露天环境下进行施工作业。为保障员工权益,应对高温天气,该公司决定按照相关规定发放相关补贴情况如下:
  对于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的员工,按照每人每天 50元的标准发放高温津贴。此外,以现金形式为全体员工发放防暑降温费,每人每月 200 元。
  该企业发放的高温津贴和防暑降温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相关法律法规
  1.《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问题分析
  (一)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指: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因此,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指企业为高温期所有职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用于防暑降温的福利,属于职工福利,不计入工资总额。
  对于A公司为其他员工发放的防暑降温费,由于工作环境温度未达到 35℃以上,且并非室外露天作业,不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扣除。此类补贴应按防暑降温费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因此,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标准在税前列支扣除,即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四、税务机关结论
  企业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者发放纳入工资总额计算的高温津贴可以直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具有福利性质的职工防暑降温费不能直接在税前扣除,应当按照职工福利费相关要求,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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