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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26]1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6-5-27
实施时间: 2026-5-27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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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更好满足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购房补贴支持力度
  鼓励各地区安排资金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人员发放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和方式由各地区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二、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
  支持各地区结合实际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上浮不低于30%,高层次人才、多子女家庭购买商品住房可再上浮不低于20%。申请人家庭贷款额度不受账户余额限制。
  三、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将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范围调整为购房地旗县(市、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20%执行。使用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组合贷”购买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按15%执行。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可享受缴存单位职工同等权益。
  四、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支持各地区将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装修费、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等住房消费支出纳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允许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五、盘活利用存量商品房
  鼓励使用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等,对符合条件的保障性住房项目给予补助资金、专项债券支持。在房屋征收中,优先实施现房安置,探索实施房票安置,鼓励房票同城通兑。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办公用房改建为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按相关政策执行。
  六、支持居民“卖旧买新”
  全面落实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减免和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全面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政策。
  七、支持人才购房需求
  各地区要制定完善人才购房支持政策,加大分级分类补贴力度,探索实施“人才房票”,降低人才安居置业成本。
  八、激发住房消费活力
  积极创新住房消费场景,大力开展房屋促销活动,加强与家居家电、建材装修、数码产品等消费品联动促销。支持房企开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团购活动。
  九、加强在建项目资金支持
  对存在停工风险、可能损害购房人利益的在建商品住房项目,经研判可提前支取一定数量的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确保项目建成交付,但应按规定比例留存不动产首次登记节点的监管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房地产“白名单”项目接续使用融资贷款。加强现房销售试点项目激励,各地区可给予改革试点奖励和政策支持。
  十、促进土地高效利用
  鼓励企业依法通过兼并重组、引入第三方资金等方式处置房地产闲置存量土地。对于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经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对于企业因经营需要不再继续开发或无法继续开发的部分,可分割宗地转让给其他经营主体开发利用。
  十一、优化项目规划设计
  支持各地区出台鼓励性政策,在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前提下,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按照小于5%的比例配套商业建筑面积;可对住宅小区配套养老、托育、社区服务等基本保障型公共设施和邻里共享空间、底层架空、开敞式风雨连廊、挑高空间、阳台等公益性、共享型设施少计容、不计容。
  各盟市要充分用好房地产市场调控自主权,按照“一城一策”原则,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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