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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财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4-3
实施时间: 2026-5-11
失效时间: 2031-5-10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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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级各部门、单位,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进一步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费用收取、支付,维护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就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及的相关费用收取、支付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代理费支付
  (一)采购人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编制采购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协调合同签订、协助质疑答复、履约验收等服务,应当支付代理费。
  (二)代理费原则上由采购人直接支付至社会代理机构,严禁采购人将代理费以各种形式转嫁给供应商。
  (三)采购人要求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且应在采购文件中说明原因并明示代理费收取方式、标准及确立标准的依据。采购文件中未明示上述内容的,不得在中标文件中要求中标、成交供应商代为支付代理费。
  (四)采购人在原项目采购预算中列支代理费,支付时分别申请用款计划。
  (五)采购人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开展采购活动时,应在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代理费支付金额或标准、支付时间、支付主体等内容。代理费支付主体应当自代理服务履约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六)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向采购人或供应商收取任何未在委托代理协议和采购文件中明示的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应在中标、成交结果公告中,一并公开本项目的代理费收取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接受社会监督。
  (七)采购人应当与代理机构在代理服务合同中约定项目暂停、终止、废标等情况下代理费支付标准。因采购人原因导致代理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采购人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二、评审活动相关费用
  评审专家参加省内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时应获得的专家评审费按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费;非集中采购机构实施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费,不得由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支付,严禁将专家评审费转嫁给代理机构或中标、成交供应商。
  (二)远程异地评标项目专家评审费按评审专家属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三)专家评审费应在项目评审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支付专家。因专家原因导致项目废标,则不需要向应当承担责任的专家支付费用。
  三、采购文件售价相关规定
  采用电子交易方式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以及电子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服务,不得以“平台服务费”等名义变相售卖电子采购文件获取利益。
  采购文件售价应严格按照弥补制作成本(仅指印刷、纸张、装订等)、邮寄成本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采购文件的人力成本应计入代理费中,不得重复计入采购文件售价中。
  四、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处罚。财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本通知自2026年5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1年5月10日。原有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江苏省财政厅
  2026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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