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海关 > 综合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出口申报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26-6-9
实施时间: 2026-6-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6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为规范无人机及相关物项的出口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相关规定,现将有关申报要求公告如下:
  一、货物范围
  本公告所称无人机及相关物项,是指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驾驶飞艇及相关设备和部件、民用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等。
  二、填报要求
  出口经营者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填报的基础上,对本公告所涉货物还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一)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出口管制物项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出口管制物项”并列明对应的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特性等指标接近的;或用途不符合管制要求,但特性等指标符合的,应在《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C类快件报关单》(以下简称《C类快件报关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出口管制物项”。
  (二)应按照禁限管制申报要素(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参数查询”栏查阅),对照货物所属“规范申报类别”,在《报关单》“禁限管制识别码”和“禁限管制申报要素”栏据实填报对应内容。在《C类快件报关单》、《跨境电商申报清单》“规格型号”栏的“其他”中据实填报物项名称及描述(包括但不限于特性、用途等)。对《跨境电商申报清单》,不得使用简化申报(即仅申报税号前4位)模式,需申报完整税号。
  (三)应在《报关单》“境外收发货人”、《C类快件报关单》“收货人”、《跨境电商申报清单》“备注”栏中填报境外收货人中文或英文名称全称。在《跨境电商申报清单》“生产销售单位”栏中应当填报商品境内生产厂家或销售单位信息,不得填报电商平台、代理企业名称作为替代。
  (四)《报关单》申报时应随附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相关单据。《C类快件报关单》随附单据可通过纸质或光盘等方式提交。《跨境电商申报清单》无需随附上述资料。
  (五)上述填报信息应真实、完整、准确,并与合同、发票、技术资料等随附单据以及物流信息等保持一致。海关对申报要素齐全的合规货物加快通关;对填报信息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之间进出,或者由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按照相关规定申报。
  本公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年6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3/9/1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商务部海关总署 2023/9/1
关于优化调整无人机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 商务部公告海关 202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