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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财政票据常见业务问题答疑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26-5-7
实施时间: 2026-5-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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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一、政策类问题

  (一)非税收入类票据。
  1.问:非税收入类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非税收入类票据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问:哪些单位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依法征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单位,可以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非税收入类票据。单位是否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建议咨询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税政管理机构。
  3.问:哪些收费项目可以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第三条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执收时均可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具体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和其他非税收入。
  4.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能否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答:不能。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不得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
  5.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答: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在征收直接缴库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集中汇缴政府非税收入时,按规定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6.问:《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缴款人如何填写?
  答: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税〔2016〕33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的缴款人应为政府非税收入的“缴纳义务人”。如,高等学校收取学费、住宿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考试考务费等,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缴款人应当填写学生姓名。
  7.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下属单位能否申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答: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财资〔2021〕127号)第三十二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中央国库”规定,直接缴库的单位,应当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集中汇缴的单位,应当使用《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并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上缴中央国库。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政府非税收入缴库方式,建议咨询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
  8.问:公办幼儿园收取3岁以下幼儿的保育费,能否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幼儿园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644号),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保育费、住宿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时应使用非税收入票据。其中,保育费指公办幼儿园开设托班为2—3岁婴幼儿提供托育服务收取的费用。
  9.问:高等学校收取来华留学生学费应该开具什么票据?
  答:高等学校收取来华留学生学费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议按照职责分工咨询财政部门税政管理机构或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如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如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税务发票。
  10.问:高等学校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收取委托培养项目学员学费时,交款人能否开成学员所在单位名称?
  答:高等学校学费的缴款义务人为学生,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交款人应填写为学生姓名;高等学校与委托培养单位签订委托培养协议,并收取委托培养单位支付的“委托培养费”,缴款义务人为委托培养单位,开具《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时,应填写委托培养单位名称。

  (二)资金往来结算类票据。
  11.问:什么是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等经济活动时开具的凭证。
  12.问:什么单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均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根据上述规定,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和已脱钩的社会团体等不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社会组织,不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村委会、社区等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基层组织,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3.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规定,下列行为,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一)行政事业单位暂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暂时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及其他暂时收取的各种款项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代收款项。由行政事业单位代为收取,在经济活动结束后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教材费、体检费、水电费、供暖费、电话费等。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之间、与个人之间发生的其他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四)非同级财政拨款,包括从同级政府其他部门取得的横向转拨财政款、从上级或下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经费拨款等。
  (五)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的行为。
  14.问:单位收取公益性组织委托项目的项目款时,能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单位收取的公益性组织委托项目的项目款,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50号)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5.问:巡视、审计等单位工作人员履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食堂就餐,单位能否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开具“代收伙食费”项目?
  答: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办行〔2019〕104号)等有关规定,接待单位协助中央单位出差人员安排用餐的,应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对于提问所述情形,属于财办行〔2019〕104号文件规范范围的,可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6.问: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机关服务中心组织职工体检,签订委托合同并支付委托费用,体检机构收取的体检费用能否由机关服务中心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填写为“代收体检费”?
  答:机关服务中心接受行政事业单位委托,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并收取委托费用时,该行为属于营利性活动,不属于《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规定的非营利性活动,不得使用财政票据。
  17.问: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取得课题经费能否申请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在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承接课题取得的收入可按照不同情形开具以下票据: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收费管理问题的通知》(财规〔2000〕47号)第一条相关规定,事业单位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服务时,收费时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二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第七条相关规定,课题经费如属于非同级财政拨款,可以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8.问: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取得行政事业单位拨付的科研经费,能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从非同级政府部门取得科研经费拨款,列入“事业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的,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规定的使用范围,可以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19.问: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取得军队拨付的军品研制费、型号款等款项,能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不能。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取得军队拨付的军品研制费、型号款等款项,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第七条规定的非同级财政拨款范围,不得使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0.问:如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任务书中明确主课题承接单位是企业,子课题单位是高校。企业按任务书向高校拨付项目经费并索要票据,高校能否向企业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高校收取企业课题经费,不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规定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不得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21.问: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不同法人单位间资金往来能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单位法人内部资金往来”项目?
  答:《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23〕50号)规定的“单位法人内部资金往来”仅适用于同一法人内部间资金往来,不包括同一主管部门下属不同法人单位间资金往来。
  22.问: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时,“返还款”项目的使用范围?
  答:“返还款”项目主要适用于党费返还或工会会费返还情况。
  23.问:单位收取或者代收工会会费时,开具什么票据?
  答:单位工会组织收取工会会员会费时,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单位代收工会会费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项目为“代收工会会费”。
  24.问:行政事业单位收取周转房租金,开具什么票据?
  答: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房管房改规定,收取周转房租金的,如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非税收入类票据;如不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使用税务发票。是否属于非税收入,建议咨询房管主管部门意见。
  25.问:学校收取的课后服务费需要开票,能否开具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答:学校收取课后服务费不属于财政票据管理范畴,应按规定开具税务发票,具体如何开票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三)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26.问:什么是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二、三条规定,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包括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电子票据和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是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可作为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
  27.问:哪些单位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乡镇级人民政府能否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一致,乡镇人民政府不得直接作为受赠人接受捐赠,也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村集体组织可以直接作为受赠方,接受用于乡村振兴的捐赠款项。
  28.问: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规定,下列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应当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应捐赠人要求接受的捐赠。
  (二)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三)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
  (四)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行为。
  29.问: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接收基金会捐赠、资助,可否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七条规定,基金会每年用于资助公益事业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基金会资助公益事业,属于基金会按规定从事的主要工作任务,不属于对外捐赠,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该行为是否涉及应税及如何开票,建议咨询税务部门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慈善法》,基金会使用自有资金(募集捐赠款以外的其他资金)对外捐赠的,接受捐赠的单位可以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0.问:捐赠与赞助的区别?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公益事业是指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物,用于上述公益事业的,即为捐赠。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财产的使用应当尊重捐赠人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不得将捐赠财物挪作他用。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赞助则是有偿的,以从事营利活动为目的。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无偿或有偿,从事公益事业或营利性活动是捐赠与赞助最大的区别。
  31.问:取得赞助款时,能否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八条规定,公益性单位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或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以及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不得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32.问:如果公益事业捐赠协议签订方(捐赠人)与实际捐赠资金来款方不一致,应如何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适用本法”规定,公益性单位应向捐赠协议中列明的自愿无偿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
  33.问:是否只有慈善组织才能申请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适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公益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4.问:企业能否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捐赠?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4〕1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应当适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因此,企业不能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接受捐赠。

  (四)医疗收费票据。
  35.问:什么是医疗收费票据?
  答: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医疗收费票据一般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36.问:医疗收费票据有哪些种类?
  答: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包括门诊收费票据和住院收费票据。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
  37.问:住院期间的伙食费能否开具医疗收费票据?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第二条“医疗住院收费票据填列的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诊察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术费、护理费、卫生材料费、西药费、中药饮片、中成药费、一般诊疗费,以及《政府会计制度》和《医院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4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财会〔2018〕25号)所列其他住院收费项目”规定,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不属于住院收费票据管理范畴。
  38.问:哪些医疗机构可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答: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规定,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均可以使用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39.问:营利性医疗机构能否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答:不能。营利性医疗机构应使用税务发票,具体事宜建议咨询税务部门。
  40.问:单位代患者缴纳医疗费用时,医疗收费票据交款人能否开具为代缴费单位名称?
  答:不能。根据《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73号)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规定,单位代患者缴费时,不改变患者缴费义务,票面交款人应填写患者姓名。
  (五)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41.问:社会团体会费委托某个会员或单位代收汇总后上交,应如何开票?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会费票据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办综〔2016〕99号)第一条规定,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法定凭证,社会团体应向交纳会费的会员开具社会团体会费票据。

  二、技术类问题

  (一)业务办理材料及流程。
  42.问:财政票据领用证业务(申请、遗失、变更、注销)的办理材料及流程是什么?
  答:详见财政部财政票据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czpjzwfw.mof.gov.cn/view/index。
  43.问:单位申请增加票据种类、收费项目的办理材料及流程是什么?
  答:详见财政部财政票据政务服务网,网址为https://czpjzwfw.mof.gov.cn/view/index。
  44.问: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了怎么办?
  答: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七条规定,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用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45.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使用办理流程说明(财政电子票夹申请、报销单位、系统对接、在线开票)是什么?
  答:详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网站办事指南模块,网址为https://pjzx.mof.gov.cn/lingdaojianghua/。
  46.问:财政票据使用单位新增下级开票单位(垂管单位)怎么办?
  答:需提供新增下级开票单位的申请函、下级单位申请在线开票相关资料,并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资料邮寄至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大厅。
  47.问:中央医疗机构申请增加下级社区医院开票点怎么办?
  答:需提供隶属管理说明、下级医疗机构许可资质、财务章印鉴,并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资料邮寄至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大厅。

  (二)Ukey办理问题。
  48.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票人如何申请新办Ukey?
  答:开票人需填写《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勾选新办,提供相关资质和身份证复印件,并将加盖公章的申请资料提交到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表格下载网址为https://pjzx.mof.gov.cn/zaixianfuwu/caizhengpiaojulinggoushenqing/。
  49.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票人如何申请补办或延期Ukey?
  答:开票人Ukey因故需补办或延期,填写《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勾选补办或延期,并提供补办说明,同时将Ukey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到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表格下载网址为https://pjzx.mof.gov.cn/zaixianfuwu/caizhengpiaojulinggoushenqing/。
  50.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开票人如何申请注销Ukey?
  答:原开票人(已不在岗)注销Ukey,填写《外部用户个人证书申请及变更表》,勾选注销,将Ukey和加盖公章的申请资料一并提交到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申请表格下载网址为https://pjzx.mof.gov.cn/zaixianfuwu/caizhengpiaojulinggoushenqing/。

  三、日常类问题
  51.问: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登录网址是什么?
  答:https://czpj.mof.gov.cn/。
  52.问:财政票据相关政策文件在哪里可以找到?
  答:详见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网站政策规定模块,网址为https://pjzx.mof.gov.cn/zhengceguiding/。
  53.问: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对外办公时间和地点是什么?
  答:对外办公时间:每周二、三、四上午8:30-11:00,下午1:30-4:30。法定节假日休息。办公地点: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4号楼七层办事大厅(712房间)。联系电话:010-68551599。
  54.问:怎么预约现场业务办理?
  答:详见财政部财政票据政务服务网网上预约模块,网址为https://czpjzwfw.mof.gov.cn/view/index。
  55.问:常见系统技术问题解答联系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问题咨询电话为010-68546399/68551599,同时,可联系财政票据管理系统首页右下方智能客服机器人进行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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