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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电子]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财票规[2025]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5-2-11
实施时间: 2025-2-11
失效时间: 2028-2-10
法规类型: 其他行业财务制度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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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财政局:
  为规范村级组织票据使用,维护村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票规〔2021〕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电子)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电子)管理试行办法
  海南省财政厅
  2025年2月11日

  附件
  海南省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电子)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组织票据使用,维护村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农业部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4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及《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琼财票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村级组织专用票据(电子)(以下简称村级票据)是指海南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市县财政部门进行发放和管理,村级组织按照法定权利和职责发生非经营性财务往来行为和从事非经营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村民委员会、居委会。
  第四条 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在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应用平台(以下简称票据应用平台)上开展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业务和实施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的主管部门。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村级票据管理工作。市县财政局负责本市县村级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监管以及推广应用等工作。乡镇财政所(不设乡镇的区财政局)负责村级票据使用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申领、发放、核销管理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村级票据是运用区块链技术,在票据应用平台上开具的财政电子票据,其生成、传输、储存和使用在链上全程留痕。
  第七条 村级票据是村级组织财务收支的合法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遵循《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的相关规定,是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检查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村级票据信息、流转信息、真伪鉴别可在财政部全国财政电子票据查验平台和海南省财政电子票据公共服务平台上查验。
  第二章 村级票据基本内容和使用范围
  第九条 村级票据的基本内容包括票据名称、票据代码、票据号码、收款类别、交款人(交款单位)、收款项目、收款金额、收款单位(开票单位)、收款人(开票人)、开票日期、财政部门监制签名、区块标识等。
  第十条  下列行为可以使用村级票据:
  (一)从非财政部门取得的工作经费、扶贫款、救济款和救灾款等;
  (二)按“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有关规定,用于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和公共事务等公益活动时收取的费用;
  (三)社会捐助款项;
  (四)在非经营性财务往来中发生的暂收款项,需退还原付款单位或个人,不构成村级组织收入的款项,如押金、定金、保证金等;
  (五)在非经营性财务往来中发生的代收款项,需付给其他收款单位或个人的,不构成村级组织收入的款项,如代收水电费等;
  (六)村级组织之间、村级组织和成员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且不构成本村级组织收入的款项;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可以开具村级票据的情况。
  第三章 村级票据业务开通
  第十一条 首次办理开通业务时,由村级组织在票据应用平台上在线提交申请函、社会信用代码证的原件电子版或图片,以及单位基础信息表等相关材料进行办理。
  第十二条 乡镇财政所(不设乡镇的区财政局)在票据应用平台线上审核开票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开通,对信息填写或材料申报有误的,予以退回,由单位更正后再提交。
  第四章 村级票据开具和管理
  第十三条 申领。村级组织发起申领后,乡镇财政所(不设乡镇的区财政局)对申领的票据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发放票据号码,村级组织收到后及时入库。
  第十四条 开票。村级组织按照规定项目在票据应用平台上开具票据。
  第十五条 签名。单位签名和财政签名分别使用票据应用平台区块链CA证书和财政证书来实现。
  第十六条 作废。村级组织通过票据应用平台采用红字冲销的方式,开具等额的票据冲抵原票据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七条 核销。村级组织按月对已使用的区块链财政电子票据开票金额和实际收费金额核对,确认一致后申请核销,由乡镇财政所(不设乡镇的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市县财政局核销。
  第五章 村级票据流转
  第十八条 传输。村级组织收到相关款项后,把村级票据信息发送给交款人。
  第十九条 入账。交款人通过票据应用平台进行村级票据的授权,报销单位凭村级票据入账处理。票据应用平台面向报销单位提供查验入账接口,报销单位根据交款人票据授权,通过接口查验本单位入账票据的真伪信息和状态轨迹,自行生成记账凭证,并及时向票据应用平台反馈入账状态。
  暂不具备接口入账的单位,可通过票据应用平台提供的线上查验报销工具,进行查验和反馈入账状态。
  无法使用村级票据入账的单位,可打印纸质票据入账,通过票据应用平台提供的线上查验报销工具,进行查验和反馈入账状态。
  第二十条 归档。村级组织和报销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票据及时归档。
  第六章 村级票据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票据的申办、开具、传输、入账、归档等情况,进行实时动态监控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村级组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农业农村、审计、监察等部门对票据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村级组织应加强票据管理,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票据信息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村级组织和个人违反管理规定脱离票据应用平台使用CA证书,按国家有关财政票据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按照《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4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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