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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厦门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规[2026]1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海关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3-26
实施时间: 2026-3-26
失效时间: 2031-3-2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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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财关税〔2025〕19号,以下称《通知》)相关要求,做好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审批及建设工作,现将《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实施。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厦门市口岸出境免税店的设立申请、审批、招标投标、经营及监管等事项适用本办法。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口岸出境免税店缴纳免税商品特许经营费等事宜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口岸出境免税店定义】本办法所称口岸出境免税店是指设立在对外开放的机场、港口、车站等,向出境旅客销售免税商品的商店。
  第四条  【免税商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免税商品,是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税的进口商品和实行退(免)税(增值税、消费税)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
  第五条  【国内商品定义】本办法所称国内商品,是指免税店经营企业统一采购专供其所属经批准可适用国内商品退(免)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免税商店销售的国内商品。
  第六条  【销售对象】免税商品的销售对象,为已办妥出境手续,即将登机、上船或乘车前往境外及出境交通工具上的旅客。
  第七条  【部门职责分工】各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分工,开展口岸出境免税店管理工作,按规定核查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情况,并加强跨部门协同和信息交换,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一)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免税店审批设立工作,并对招标投标履行行政监督职责,主要包括对评标活动进行监督,负责受理投诉等。
  (二)市商务局负责推动优质地产品直接进免税商店销售,并做好相关宣传工作。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推动免税购物与文旅市场消费相结合,协助开展免税商品选品指导,以及国产免税品的文旅相关宣传工作。
  (四)厦门海关根据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对免税品进口、出入库、销售、报损、核销等履行监管职责;负责办理口岸出境免税店内国内商品报关手续。
  (五)厦门市税务局协助解释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免税商品适用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负责办理口岸出境免税店内国内商品销售退税手续。
  第二章  审批与设立
  第八条  【布局建设】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选址应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有序竞争、避免浪费、便于监管的要求,并结合出入境旅游流量、旅游发展状况等因素,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
  第九条  【申请审批】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经口岸所属的资产持有主体(业主)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等共同审批。
  第十条  【免税店经营资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口岸出境免税店必须由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绝对控股(持股比例大于50%)。
  第三章  招投标及运营
  第十一条  【免税店经营主体选择】口岸出境免税店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经营主体。鼓励设有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的口岸对口岸进、出境免税店统一招标。如果确不具备招标条件,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提出申请,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第十二条  【招投标相关要求】口岸出境免税店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符合以下规定:
  (一)保证具有免税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公平竞争。
  (二)招标方案的评分指标一般由财务指标和技术指标构成。鼓励投标人基于厦门地域特色设计招投标方案,加强与厦门文旅、商贸活动的联动,提升国内商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第十三条  【避免片面追求“价高者得”】为合理规范口岸出境免税店租金比例和提成水平,财务指标(即招投标中的价格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保底租金、销售提成等)在招标评标中占比不得超过50%。其中:租金单价原则上不得高于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租金平均单价的1.5倍;销售提成不得高于国内厅含税零售商业平均提成比例的1.2倍。中标人或招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对方进行变相补偿。
  第十四条  【对技术指标的规定】技术指标在招标评标中占比不得低于50%,并将本地化、特色化指标纳入各分项指标的细项评分中。其中:店铺布局和设计规划相关分值原则上占比20%;品牌招商相关分值原则上占比30%,其中烟酒占比不得超过50%;运营计划相关分值原则上占比20%;市场营销及顾客服务相关分值原则上占比30%。
  第十五条  【经营期限】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的经营期限不超过10年,协议到期后应根据本办法重新确定经营主体。
  第十六条  【经营面积】口岸出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营期间经营主体需变更经营面积的,应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按程序核准。
  第十七条  【经营品类】免税商品的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一)国产品原则上在免税店销售经营面积不低于25%,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定期加强商品信息推送,推动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及本地特色产品。
  (二)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按照经海关确认的《国内商品销售汇总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办理核销国内商品的出口报关手续,并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向税务局申请办理退税手续。
  第十八条  【优化购物服务】口岸出境免税店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不断优化免税品购物服务,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第四章  备案及注册
  第十九条  【免税店备案】招标人或口岸业主经招标或采用其他经核准的方式与免税品经营企业达成协议后,应按程序向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备案。备案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主体合作协议(包括各股东持股比例、经营主体业务关联互补情况等。独资设立免税店除外);
  (二)经营主体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营业范围、生产经营,资产负债等方面);
  (三)口岸与经营主体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协议。
  第二十条  【免税店注册】中标人经营口岸出境免税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总署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十一条  【经营主体变动事项】经营主体的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基本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按程序向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报告。若股权结构变动后,经营主体持股比例无法满足本办法规定的,需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确定经营主体。
  第二十二条  【时间期限】自批准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之日起,招标人或口岸业主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招标。经营口岸出境免税店自海关批准之日起,经营主体应当在1年内完成免税店建设并开始营业。经批准设立的口岸出境免税店无正当理由未按照上述时限要求对外营业的,或者暂停经营1年以上的,招标人或口岸业主按照本办法重新办理审批手续、确定经营主体。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厦门海关、厦门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发生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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