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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政办发[2026]17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26-5-14
实施时间: 2026-5-14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建筑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9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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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571”工作部署,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全面优化发展环境,切实解决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能力弱、创新不足、融资困难、人才短缺等突出问题,促进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承揽业务
  针对招标文件中对民营建筑业企业的所有制类型、资质等级、工程业绩等不合理的限制条件,相关行业部门要聚焦招标文件公示环节加强监督检查,鼓励公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异议投诉举报电话等渠道反映问题,一经核实立即责令改正。民营建筑业企业可将分期、分段验收合格的工程作为有效业绩参与投标。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通过直接投资或者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以下措施均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鼓励参与国有投资工程
  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有关规定,国有投资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下(不含本数)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含本数)且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可预留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依法采用联合体方式参与投标,成员单位工作量原则上不低于联合体工作量的40%,联合体业绩可作为各方业绩使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三、激发科技创新活力
  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三化”(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示范基地,参与“三化”工程项目建设,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参评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创建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产业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参与重点研发和成果转化计划等科技项目。搭建民营建筑业企业与国企、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交流平台,探索推广“先使用后付费”成果转化模式,切实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产品,依法合规开展建筑材料、应收账款、工程设备等抵押质押贷款业务,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发放无抵押无担保信用贷款,加大对建筑业上中下游全产业链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优化供应链金融服务,对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开辟贷款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对生产经营正常、资金流暂时遇到困难的民营建筑业企业不得盲目抽贷、压贷、断贷。(自治区党委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金融监管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五、减轻生产经营负担
  对管理规范、信用良好、未列入“内蒙古自治区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民营建筑业企业,探索实行“一盟市一账户多项目,全盟市通用”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模式。加快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加力推进“连环清”。加强对《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切实规范工程款支付管理,确保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国有投资工程应当将过程结算列入招投标和合同签订内容。工程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工程竣工结算实行一次结算审计,审计完成后及时足额拨付。(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中国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职业人才培育
  加大建筑业工人技能公益培训力度,增加培训人员数量,丰富培训内容,有效提升培训质量。鼓励民营建筑业企业建立产业工人培训基地,培育自有骨干工人。鼓励现有劳务班组成立专业作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全面落实“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建筑业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推广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挂钩。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申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工匠学院”,推荐高层次建筑业企业人才入选国家和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家库。(自治区总工会、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动民营与国有建筑业企业深度合作
  根据需求组织国有企业与民营建筑业企业举办项目对接会、供需洽谈会,推动双方在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市场拓展等方面精准对接。支持主业处于建筑领域的国有企业按照“三因三宜三不”原则,以股权转(受)让、联合新设、投资入股等市场化方式与民营建筑业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协同合作,优势互补。管理规范、信用良好的混合所有制企业股东在工程质量、安全、债务、侵权、违约等方面承诺承担连带责任的,准予其使用股东业绩、信用信息、获奖情况作为承揽自治区工程项目的投标人资信。(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国资委、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八、优化建设市场环境
  严厉打击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弄虚作假投标、围标串标、不履行合同约定等违法违规行为和行业乱象,坚决遏制“劣币驱逐良币”,持续营造公平有序的建设市场环境。相关行业协会要主动作为,规范会员单位市场行为,为民营建筑业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搭建平台、提供高质量服务。健全完善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同纠纷法律救济机制,按照“总对总”机制充分发挥联调组织作用,帮助民营建筑业企业化解矛盾纠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厅、能源局、林草局按照职能职责分别负责)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能职责细化落实举措,加强协同配合,共同推动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建立涉企重大问题定期会商机制,研究推动解决困难问题,主动向社会推介优质民营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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