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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开征求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意见的公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5-11
实施时间: 2026-5-11
法规类型: 资源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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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促进全区金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书面或通过电子邮件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至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5月28日。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马梦媛,联系电话:0471-4192152,电子邮箱:340339376@qq.com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系人:赵计荣,联系电话:0471-5909390,电子邮箱:nmdszjr@163.com
  附件:
  1.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2.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5月11日

  附件1
  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规定,为推动全区金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资源可持续发展,在统筹考虑我区金矿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和金矿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下,现就我区金矿资源税税率明确如下:
  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的应税产品中,金原矿的适用税率由现行4.2%调整为6%,金选矿的适用税率由现行4%调整为5.8%。

  附件2
  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起草说明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以下简称资源税法)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资源税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其具体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该应税资源的品位、开采条件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情况,在《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征税对象为原矿或者选矿的,应当分别确定具体适用税率。按照资源税法授权,2020年7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税适用税率等税法授权事项的决定》,确定我区金原矿税率为4.2%、金选矿税率为4%。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我区情况
  我区金矿资源较为丰富,近年来,随着黄金产量的增长和价格上涨,我区金矿资源税收入稳定增长,2023年至2025年,我区共征收入库金矿资源税9.27亿元,其中,2023年金矿资源税完成2.33亿元,同比增收0.63亿元,增长36.6%;2024年完成2.9亿元,同比增收0.57亿元,增长24.5%;2025年完成4.04亿元,同比增收1.13亿元,增长39%。金矿资源税对促进我区金矿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及筹集财政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近年来黄金产量和价格的同步上涨,金矿资源税的调节功能未能充分体现。
  三、主要考虑
  《内蒙古自治区金矿资源税税率调整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将我区金原矿适用税率由现行的4.2%调整为6%,金选矿适用税率由现行的4%调整为5.8%。主要考虑:一是现行税率相对偏低,税收杠杆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倒逼作用不强,难以有效引导金矿企业加大绿色采矿技术投入。如,我区部分大型金矿企业在低税负下缺乏提升回采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的内生动力;部分中小金矿企业工艺落后、采富弃贫、资源浪费现象依然存在。制约黄金产业向资源节约型、高质量发展转型。二是2020年以来国际国内黄金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全区黄金开采企业营收利润与超额收益大幅提升,为税率调整提供了充足的承载空间。但目前税收增长与资源价值增值并不同步,国家作为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未能充分体现。三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授权,金矿资源税税率幅度为2%-6%,我区金矿资源税现行税率为原矿4.2%、选矿4%。从全国对比看,河北、湖南等15个省(自治区)金原矿资源税税率均为6%、选矿税率普遍处于4%-6%区间,我区现行税率显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税负处于中等偏低,存在合理调整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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