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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5-27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账簿、凭证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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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等有关规定,对我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见附件)。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特此公告。
  附件:调整后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27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深入实施数字化转型条件下的税费征管“强基工程”,提高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质效,进一步便利纳税人使用税收票证,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调整〈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制定背景
  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了调整。现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公告,调整我省出口专用税收票证有关事项。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自2026年6月1日起,我省正式启用非印刷出口专用税收票证,通过税收征管系统直接输出打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同时,停止使用印刷制式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二)为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办税服务厅取得出口专用税收票证。
  三、《公告》的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附件:
调整后的出口专用税收票证式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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