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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商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23
实施时间: 2026-4-2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阅读人次: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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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先导区商务主管部门:
  自大连市获批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以来,二手车出口工作成效显著,为推动全市外贸新业态创新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全市二手车出口健康、持续发展,依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以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25〕648号)相关要求,市商务局制定了《大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大连市商务局
  2026年4月23日
 
  大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实施细则
 
  为促进全市二手车出口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号)及《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二手车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25〕64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细则。
  一、企业备案条件
  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产企业
  1.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出口本企业生产产品;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流通企业
  1.在大连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固定经营办公场所及二手车展示、销售场所,具有汽车销售或贸易经验;
  3.具备二手车鉴定评估能力,雇用至少3名鉴定评估专业人员;
  4.企业合法依规经营,符合安全生产、环保、税务、海关和外汇管理等法律法规,无未整改违法违规行为,无严重失信行为。
  二、企业备案所需材料
  (一)申报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海关代码、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企业及企业投资方基本情况(附表1);
  3.业务经营情况:包括汽车国内交易、汽车贸易、经营业绩等;
  4.二手车出口业务未来三年发展计划;二手车出口业务实施方案:包括二手车国内采购、质量保障、境外销售、售后服务等方面并附《企业二手车境内采购渠道情况表》(附表2)、《企业二手车境外销售渠道情况表》(附表3)、《企业二手车出口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体系情况表》(附表4);
  5.申报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出具同意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的请示,需提供原件;
  6.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报送材料真实有效的公函(附5企业承诺书)及提供“信用中国”网站企业无严重失信行为证明材料。
  (二)流通企业另需提交下述材料:
  1.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文件,需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含出租方产权证);
  2.二手车鉴定评估专业人员能力证明,需提供市级及以上行业协会颁发的资格证及证件查询渠道;
  3.二手车鉴定评估人员在本企业缴纳社保的证明和一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4.汽车销售或贸易情况证明文件,需提供汽车销售发票及对应销售合同(附表6);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一年度的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6.新注册企业提供申报当期的财务报表及企业投资方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三、备案流程
  (一)企业端
  企业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并以扫描件电子版方式(无需纸质材料)提交至大连市商务局。
  (二)管理端
  1.大连市商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线上初审,对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线上复核。
  2.对申报材料符合本公告要求的,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通过;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原因。
  3.企业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可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下一年需重新备案。
  (三)企业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二手车的,无需事先进行企业资格申报,凭本企业中标文件、对外承包工程备案表、承包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直接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线上申领出口许可证。
  四、禁止出口情形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二手车,禁止出口:
  (一)达到《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的报废标准的车辆以及距规定报废期限使用年限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车辆;
  (二)在抵押、质押期间或者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车辆;
  (三)在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期间的车辆;
  (四)通过盗窃、抢劫、诈骗等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车辆;
  (五)机动车与机动车登记证书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六)走私、非法拼(组)装的车辆;
  (七)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不全的车辆;
  (八)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车辆;
  (九)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车辆;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交易、出口的车辆。
  五、出口企业责任
  二手车出口企业开展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二手车出口企业是质量追溯责任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履行如实明示车辆里程、维修情况等车况信息、进行出口产品检测等义务。应及时提供维修技术及备件支持,协调解决海外质量和售后服务方面出现的重大问题。鼓励出口企业提供出口车辆在“全国汽车维修电子健康档案系统”的维修记录。
  二手车出口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口本办法明确禁止出口的车辆;
  (二)提供虚假车况、不履行质量保证等义务,不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出口许可证》;
  (四) 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五) 提交虚假材料办理车辆转让登记、出口及注销;
  (六) 未按规定程序申请出口、未在规定时限内注销车辆;
  (七) 出口产品在国外有重大质量安全事件并对我国出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企业,市商务局将及时向商务部等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涉嫌违法的企业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相关工作要求
  各区市县商务主管部门要及时跟踪本地区出口情况,加强对二手车出口企业及环节的监督管理,引导企业守法合规、诚信经营,加强行业自律、规范竞争行为,维护出口秩序。
相关附件:
关于印发《大连市二手车出口企业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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