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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市场监管规[2020]6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20-7-7
实施时间: 2020-7-7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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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场监管局及有关单位:
  为有效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3号)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以下简称《考规》),规范我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相关工作,切实发挥考试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的把关作用,强化考核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监督管理,现将市市场监管委制定的《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以下简称《具体条件》,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作业人员许可权限及程序
  新发证:按照《考规》相关要求,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市场监管委可以实施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滨海新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所有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其他区发证机关负责实施辖区内除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证书复审: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市、区两级发证机关按照发证项目范围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实施复审。
  工作程序:按照《考规》执行。
  二、考试机构委托要求
  各发证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权限和《具体条件》要求,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自行委托考试机构,开展考试工作。其中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作业人员资格的考试机构,由市市场监管委依照《考规》统一确定。
  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具体条件》要求,对考试机构进行现场审查,确认合格后方可授权委托。各发证机关应当在委托合同或协议中,通过条款明确约定对考试机构的要求及违法、违约责任。
  委托考试机构考试的,各发证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不委托考试机构的,各发证机关应当按照《考规》要求自行组织考试。
  委托考试机构后5个工作日内,各发证机关将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委托项目、委托期限报送至市市场监管委特监处。
  三、对考试机构的要求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不得指定或委托培训机构。
  考试机构在从事委托考试期间应当持续满足《具体条件》要求。
  考试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考试机构的基本信息、报名方式、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及项目、考试结果。
  考试机构应实现理论考试机考化、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物化或模拟化,配备相应的考试软件、设备设施等。采取实物化考试的,考试用特种设备还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考试机构应严格按照考核大纲组织考试,不得擅自取消、变相取消考试项目,不得以理论考试等考试形式替代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考试机构应当严格审查考生资格,按照指定的考试范围对经委托机关受理的考生进行考试,不得超范围考试或委托其他考试机构实施考试,未经发证机关批准不得在公布的地址以外设立报名地点和组织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公布的考试基地或考试地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特殊项目需要利用其他单位的设备设施进行考试时,应当事先经过发证机关批准。
  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
  四、监督管理要求
  各发证机关应切实做好本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强化对考试工作的过程控制。不定期通过现场监考、考试过程监督、考试结果抽查等方式加强对考试程序、考试方式、分数评判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并且对考试试题进行抽查,确保考试内容和范围符合考试大纲的要求。
  各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作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本级发证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的资源条件、考试管理制度、考试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投诉、举报考试机构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在对考试机构的监督管理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及时上报市市场监管委。
  考试机构存在不能持续满足《具体条件》要求、一年内未开展考试工作、未按规定程序组织考试、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乱收费和考试工作弄虚作假、替考等其他重大问题的,发证机关应当依照委托合同或协议、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安全技术规范,分别暂停或终止考试机构工作,并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附件: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
  2020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天津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具体条件
 
  为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的考核工作,保证考试工作质量,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要求,制定本条件。
  一、机构
  具有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组织管理部门并为其配备固定的办公场所,可独立公正地开展工作,具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中列明的三个及以上种类(大类)的考核能力(焊接考试机构可以单独设立)。
  二、人员
  (一)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或其他中级职称)及以上职称,负责考试机构的日常考试组织管理,办理考试、考试档案管理、与发证机关衔接等考务工作。
  专职管理人员应为本机构正式在编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人员,不得外聘。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兼任考评员。
  (二)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有理工科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相关学历应当通过学信网查证)和本专业5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具有考评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并且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持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2年以上
  2.具有全日制理工科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且具备工程师(讲师)及以上职称或特种设备检验员、特种设备相关项目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
  附录中对考评人员有专项要求的,还应满足专项要求。
  每个作业项目应有至少3名考评人员,其中至少两名为考试机构正式在编或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保的人员,其余可外聘。考试机构应当对考评人员进行任命或聘用,并报委托考试的发证机关备案。
  考评人员不得在两个及以上考试机构任职。每名考评人员在同一考试机构内考评的项目不超过3个。
  三、设备设施及题库
  (一)理论知识考试
  有自有的、独立的理论考试机房,至少配备30台考试终端;总面积不低于60m2,每个考生机位面积不低于1.5m2,各机位须间距40cm以上或在机位间设置隔离板;局域网及外网布置合理,接入稳定,网络带宽不低于10M并有固定的公网IP;使用全市统一的考试系统及题库进行理论考试;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监控布置合理,摄像头清晰无死角。四角各有至少一个摄像头,清晰度不低于720P,并且能自动留存考试影像资料。每个机位有独立摄像头,必要时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设立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有相适应的考试设备及配套设施等实际条件。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监控布置合理,摄像头清晰无死角;四角各有至少一个摄像头,清晰度不低于720P,并且能自动留存考试影像资料;必要时应在合适位置设置自动抓拍系统。
  建立符合考试大纲要求的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题库,题库应覆盖考试大纲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内容的所有考核点(考核项目),每道实操考试题目均应有评分标准及评分记录表;配备满足考题要求的考试设备、考试用具和配套设施。部分项目的考试设备、考试用具和配套设施要求见附录A至附录H。
  考试用汽车罐车、起重机械、游乐设施、氧舱、索道设备本身可以租赁或借用,考试用具及配套设施不得租借。其他项目考试设备、考试用具及配套设施均不得租借。
  四、场地
  (一)有自主或使用权不少于委托期限的考试场地;
  (二)场地、建筑物面积应满足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需要,且不低于附录A至附录H的要求。理论知识考场、实际操作考场、待考区域应相对独立且互不干扰。多项实操考试共用同一场地的,应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各项考试区域不得相互干涉。
  (三)具备纸质及电子档案管理条件。
  五、制度
  考试机构应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具体要求见附录。
  公布的考试程序应含有:资料审核、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成绩评定、公布考试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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