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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体化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冀市监发[2025]147号
发文部门: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25-9-21
实施时间: 2025-9-21
法规类型: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河北 内蒙古 山西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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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局,各相关检验检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检验检测市场营商环境,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效能,经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同协商研究,决定在区域内全面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一体化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分支机构资质认定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的母体法人单位位于五省(市、自治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拟跨行政区域设立并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可由母体法人单位向其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统一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申请时需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由母体法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商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现场评审,联合组建评审组开展技术评审,评审通过后由母体法人单位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分支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并抄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
  异地分支机构监管以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监管为主,重点核查资质能力保持、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等。对于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对于需撤销、注销或取消相关资质的,由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固定违法证据、形成完整调查材料后,及时移交至分支机构母体法人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由其依法处理并抄送相关单位。
  二、统一资质认定标志(CMA)使用管理
  规范检验检测机构对资质认定标志的管理和使用,凡是取得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在现行法律法规未明确要求取得资质认定的领域(如室内环境检测、公共场所卫生等),对外出具的报告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印章。
  在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领域(如工程质量、职业卫生、安全生产、无损检测等),过往已取得上述领域资质认定证书且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机构,须在本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完成报告模板修订,后续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及报告时,不得加盖资质认定CMA标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上述领域不再颁发资质认定。
  三、建立资质认定协同评审机制
  为提高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机动车检验机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质量,统一区域市场准入标准,五省(市、自治区)将共同组建资质认定联合评审专家库,在首次取证的资质认定评审中探索试行评审员互派模式。
  其中“京津冀区域”与“晋蒙区域”内评审员双向互派,评审任务由申请机构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年度工作量实际,选取部分机构开展联合评审,并从联合评审员名单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评审组,且每批次评审组中异地评审员占比不低于50%,抽选完成后将专家人员信息通知其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人员调配,确保评审工作规范、公正推进。
  四、推进授权签字人考题与考核一体化
  京津冀晋蒙五省(市、自治区)实行机动车、生态环境领域授权签字人考题与考核一体化管理。每年由轮值单位担任牵头单位,负责统筹相关工作。
  牵头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授权签字人考试题库更新,内容涵盖最新国家标准、行业规范、监管要求及典型案例分析(每题需标注出题依据及难度系数),为区域内授权签字人考核工作提供统一、规范的内容支撑。
  各省(市、自治区)需结合本地实际,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授权签字人能力考核,考核时随机抽取不少于辖区授权签字人总数30%,考核形式可结合实际采用理论测试、实操评估、案例分析等多种方式,且鼓励省(市、自治区)之间互派行政监管人员参与监考以确保考核公平性与严肃性;对于考核不合格的授权签字人,由各地依法处理。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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