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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5
实施时间: 2026-3-5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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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大力发展银发经济打造“有福之州·幸福养老”标杆城市的建议》(第1103号)收悉,我单位的办理意见如下:
  一、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为助力银发经济发展、强化基本养老服务,国家已出台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精准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具体政策如下:
  增值税方面:养老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其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契税方面: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免征契税。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车船税方面: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自用车船,暂免征收车船使用税。
  耕地占用税方面: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内,专门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场所,免征耕地占用税。
  同时,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还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六税两费”减半征收等普惠性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开发智慧养老产品、研发创新药物和康复辅助工具等“银发+”产业,符合条件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企业所得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关于税收优惠制定权限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收主责主业,构建多载体、多形式、多场景宣传矩阵,推动现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持续为银发经济发展赋能,照亮老年群体奔赴美好生活的向往之路。
  领导署名:涂林春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6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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