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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批复
发文文号: 粤国税函[2006]120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4-17
实施时间: 2006-4-1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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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出口委托加工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请示》(东国税发〔2006〕31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东莞市东方叶杨实业有限公司2004年12月及2005年6-11月出口的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视同自产产品办理“免、抵、退”税。
  二、你局须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2〕339号)的有关规定从严管理,在核实并确保全部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业务、纳税情况准确无误后,方可办理“免、抵、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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