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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20251027号提案的答复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5-6-23
实施时间: 2025-6-23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州
阅读人次: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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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尊敬的吴富明委员:
  《关于支持沿街商铺生存与发展的建议》(第20251027号)收悉,关于您提出的“实施税收减免与抵税政策对商铺进行免税或退税,针对用工人数较多的商铺采取以工抵税等扶持优惠政策”建议,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积极贯彻落实已出台的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目前,符合条件的沿街商铺可享受国家已出台普惠性税费优惠和支持创业就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一)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
  (四)“六税两费”减免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五)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政策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0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我省标准为上浮20%)。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我省标准为上浮30%)。
  二、关于税收优惠政策制定权的解释说明
  我国的税权高度集中,除中央明确授权外,地方政府、省级及省以下税务部门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我局将立足税务部门工作职能,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多平台融合宣传,推动现有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落细,助力沿街商铺增效拓岗,夯实“家门口就业”民生根基。
  领导署名:杨招旺
  联 系 人:张  山
  联系电话:0591-83344433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2025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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