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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4-30
实施时间: 2026-4-30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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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共同起草了《关于调整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自2026年4月30日至2026年5月30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将意见邮寄至: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36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邮政编码350003),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调整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意见”字样。
  2.直接在本次意见征集网页下方的文本框中输入并提交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不含厦门市,下同)农产品加工行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全省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全省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茶叶加工产品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具体产品名称及标准见《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2026年版)》(详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26年*月1日起施行。经福建省财政厅同意,《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闽财税〔2015〕29号)附件1《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2026年版)

  分送: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市、县(区)税务局,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相关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茶叶加工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doc    
福建省茶叶加工分类扣除标准(2026年版).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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