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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26-4-20
实施时间: 2026-4-20
法规类型: 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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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各市分局,国家开发银行江苏省分行,各政策性银行江苏省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江苏农商联合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南京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各在宁外资银行:
  为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提升外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以下简称江苏省分局)决定进一步推动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扩围提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江苏省分局对《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见附件)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各市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至辖内银行。各市分局应指导银行、企业合规开展试点业务;密切跟踪各项试点业务开展情况,强化试点业务数据统计、专项监测及风险评估,防范跨境资金异常流动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上报。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参加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的审慎合规银行,如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按照附件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向江苏省分局备案,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不变更便利化业务内容,原则上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江苏省分局进行书面确认,涉及内控制度修订的应一并进行确认。《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苏汇发〔2024〕9号)附件1《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实施细则》、《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涉外员工薪酬类双向用汇便利化的通知》(苏汇发〔2025〕41号)同步废止。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江苏省分局反馈。
  联系电话:025-84790265、025-84790183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
  2026年4月20日
相关附件:
附件: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省分局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试点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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