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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浙审法[2025]77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审计厅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政府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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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全省审计机关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范围内,根据被审计对象或者有关责任人员(以下称为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幅度内进行,坚持程序正当,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正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审计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三)适当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公共利益的危害程度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实施审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依法广泛综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三)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或者偶发;(二)及时中止违法行为;(三)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影响面或者金额较小;(四)其他能够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的因素。
  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期限届满前或者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前主动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以及消除危害后果、恢复原状、履行法定义务的,可以认定为及时改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没有影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且未造成其他不利影响;(二)没有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
  当事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可以结合以下因素综合认定:(一)当事人对违法行为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二)当事人是否有能力控制违法行为及其后果;(三)其他能够反映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因素。
  第五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本实施意见所称初次违法,是指当事人二年内第一次实施审计行政领域违法行为被本省审计机关发现并有相应记录。
  危害后果轻微,可以结合下列因素综合认定:(一)危害后果易于消除或者减轻,对审计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非常小;(二)在审计实施期间或者在整改期限内消除不良影响。
  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调查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减轻行政处罚的。
  减轻行政处罚的,应当适用法定行政处罚最低限度以下的行政处罚种类或者行政处罚幅度。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审计机关尚未掌握的非重大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审计机关调查非重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第十条  当事人既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审计机关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载明行政处罚决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裁量适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附《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与本实施意见一并执行。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原则上应当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出现《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以外情形的个案,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实施意见依法作出不予、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等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意见及《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所称“超过”不包含本数。但在减轻行政处罚情形下,适用法定裁量幅度“以下”行政处罚,此处“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意见由省审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意见自2026年2月12日起施行。《浙江省审计厅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意见(试行)》(浙审法〔2023〕75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附件
  浙江省审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违法行为

法定依据

裁量阶次

适用情形

具体处罚标准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具体认定要求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因该行为影响审计实施等情形。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其中“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主动提供补正资料等情形。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拒绝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拒不改正的。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对被审计单位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不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为“危害后果轻微”:没有违法所得,且在审计实施期间或者在整改期限内完成审计整改。

可以不予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减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六条(二)—(四)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从轻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适用本实施意见第七条,“主动减轻危害后果”包括挽回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等减轻危害后果措施。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罚款。

一般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重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拒绝或拖延整改、虚假整改等情形,并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等重大损失浪费。

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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