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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丨④进出口税收政策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云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4-12-10
实施时间: 2024-12-10
法规类型: 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云南
阅读人次: 7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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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前言
  高水平高质量建设沿边产业园区,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是云南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的重大机遇,是发展壮大资源经济、园区经济、口岸经济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国家和我省出台了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减轻制造业等行业企业税费负担,支持沿边产业园区稳步发展。为使广大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加全面了解、高效准确享受政策,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整理编写了《云南省沿边产业园区税费优惠政策摘编》,包括区域性优惠政策、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优惠政策、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优惠政策、进出口税收政策、小微企业优惠政策、吸引和培育人才优惠政策、节能环保及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优惠政策等7方面45项,每项政策详细列明享受主体、优惠内容、享受条件、政策依据等内容。
  需要说明的是,本摘编所列内容不是税收执法或申请享受政策的依据,政策执行请以正式文件为准。相关政策如有更新,请以最新规定为准。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
  (1)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
  3.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进料加工出口企业,在国家实行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政策后,因前期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结转未能抵减的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企业进行核对确认后,可调转为相应数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货物劳务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优惠内容】
  1.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
  2.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第1条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购买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个人。
  【优惠内容】
  1.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取消免征税额,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2.完税价格超过5000元单次交易限值但低于26000元年度交易限值,且订单下仅一件商品时,可以自跨境电商零售渠道进口,按照货物税率全额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交易额计入年度交易总额,但年度交易总额超过年度交易限值的,应按一般贸易管理。
  3.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退货的,可申请退税,并相应调整个人年度交易总额。
  4.已经购买的电商进口商品属于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进入国内市场再次销售;原则上不允许网购保税进口商品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开展“网购保税+线下自提”模式。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
  跨境电子商务综试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
  【享受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综试区内适用“无票免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3年1月30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其中,监管代码1210项下出口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4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34号)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政策
  【享受主体】
  经国家批准的专业市场集聚区内的市场经营户(以下简称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
  【优惠内容】
  市场经营户自营或委托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在经国家商务主管等部门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的、单票报关单商品货值15万(含15万)美元以下、并在采购地办理出口商品通关手续的货物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5年第89号发布,2018年第31号修改)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1.国际运输服务。
  国际运输服务,是指:
  (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
  (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
  (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
  2.航天运输服务。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1)研发服务。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3)设计服务。
  (4)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5)软件服务。
  (6)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10)转让技术。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符合条件的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保险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37号)
  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享受主体】
  销售国际运输服务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优惠内容】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国际运输服务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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