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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158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26-3-27
实施时间: 2026-3-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7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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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
  近接由贵局主办,我局等单位会办的《关于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60%高新技术产品收入占比”指标护航“境内核心+海外制造”出海模式的提案》(市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20261158号)收悉。现将提案中涉税意见建议的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将“核心门槛降级为弹性引导指标”的建议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条件由国家科技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制定,并经国务院批准颁布实施。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经地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公示通过,方可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地方认定管理机构无权自行调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二、关于“优化收入核算口径,精准剔除非核心收入”的建议
  根据现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第十二条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第三条,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须同时满足“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等多项条件,其中,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是指企业通过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取得的产品(服务)收入与技术性收入的总和,总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因此,提案中提及的“转口贸易收入”应计入企业总收入,且不属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我局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持续做好政策落实和宣传辅导工作,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
  2026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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