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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财会[2026]16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26-4-30
实施时间: 2026-6-1
法规类型: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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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退出和监督机制,保障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浙财会〔2023〕4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26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管理,完善评审专家遴选、调整、退出和监督机制,保障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公平性与公正性,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专家库组建原则
  省财政厅负责组建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专家库分为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高师专家库)和正高级会计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以下简称正高师专家库)。高师专家库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50人,其中45周岁以下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正高师专家库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100人,其中50周岁以下专家人数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入库评审专家按候选主任委员、候选委员分类管理,其中各库候选主任委员不少于5人。
  省财政厅原则上每3年对专家库规模和评审专家进行调整,其中专家库规模调整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会计高级专业人才队伍情况综合确定,评审专家每次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届内专家库人数低于规定下限时,可按规定程序补足。
  二、评审专家产生方式
  评审专家实行公开遴选,广泛吸纳会计专业技术能力强、学术威望高,具有权威性、代表性的专业人员参加。省财政厅按照以德为先、好中选优的原则,适当兼顾行业代表性、年龄结构和地区平衡等因素,在个人申报、单位审核推荐、设区市财政局审核推荐的基础上择优选聘。经遴选入库的评审专家每届聘期3年。
  三、评审专家申报条件
  (一)候选委员申报条件
  申报范围为在浙企业、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或在浙高等院校从事会计教学的在职教师,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未因执业活动违法或违纪受过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行业惩戒、行政处理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
  2.具备与评审任职资格相对应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该高级职务的任职经历;或具备高于评审任职资格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或职称。实行评聘结合的事业单位,申报人还须实际担任相应高级职务。
  3.具有较为丰富的财务会计工作实践经验或会计教学经验,熟悉会计理论改革发展前沿及会计创新实践动态,具备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
  4.能够保证有充足时间履行集中评审期间的工作职责;
  5.身体健康;
  6.截至申报届次期满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
  (二)候选主任委员申报条件
  申报候选主任委员除须具备候选委员申报条件外,还须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高等学校担任会计学院院长、会计系主任或相当及以上职务;
  2.在人员规模200人及以上(人员规模以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数量为准)的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或在集中核算的单位数量达到100家及以上的财务集中核算中心等事业单位担任负责人;
  3.在大型企业(以国家统计主管部门的最新认定为准)担任负责人,或在大型企业所属财务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财务共享服务中心等担任负责人,或在年度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担任首席合伙人(主任会计师)或负责人。
  四、评审委员会评委产生机制
  省财政厅根据年度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情况和评审工作需要,确定年度评审委员会评委规模。年度集中评审前,省财政厅对专家库评审专家资格条件进行核实后,通过“浙江省专业技术人才管理服务平台”,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年度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并选取具备一定组织管理能力、评审经验丰富、履职记录良好的委员担任评议组组长。
  五、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及要求
  评审专家须严格执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实施办法,熟练掌握量化评价标准,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并遵守评审相关规定:
  1.签署履职承诺。在参加评审前签署《评审专家履职承诺书》,承诺恪守职业道德、遵守评审纪律和保密纪律。
  2.执行评审规范。严格遵循评审规范与评价标准,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能力为导向,独立、审慎、负责地作出专业判断,杜绝任何形式的人情评审与学术偏见。
  3.遵守评审纪律。严格遵守评审工作安排,全程参与评审工作。确因重大事由无法参与的,须按规定程序提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维护评审工作的严肃性。
  4.遵守保密纪律。对评审全过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申报材料、评议情况、投票结果等,均负有保密义务,严禁任何形式的泄露、传播与不当使用。
  5.主动申请回避。评审中如存在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涉及直系亲属、配偶等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的情形,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6.信息变更报备。评审专家的工作单位、工作岗位、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资格、手机号码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应于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向省财政厅报备,其中如不再符合申报条件的,应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六、评审专家评价机制
  省财政厅构建以纪律性、贡献度、专业力、公正性为核心的多维评价体系,每年度对评审专家履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评审专家退出和下一轮调整的重要依据。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1.职业道德。重点考察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是否坚守职业操守、遵守保密纪律、落实回避制度等情况。
  2.评审质量。重点评价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把握评审标准和政策要求的专业能力,以及是否客观、公正地对参评人员的专业水平与业绩成果作出评价,包括评审意见的准确性、严谨性及与赋分的一致性等。
  3.履职态度。重点评价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参与度和专注度,包括在评审会议、培训研讨等环节中能否积极参与讨论、发表专业见解、提出问题建议等。
  评审专家评价机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七、评审专家退出机制
  评审专家不再符合申报条件,且已按规定报备并申请退出专家库的,省财政厅将其从专家库中调出。评审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同时通知评审专家所在单位和当地财政部门,且不再将其纳入评审专家遴选范围:
  1.弄虚作假取得评审专家资格的;
  2.不再符合申报条件,且未按规定报备并申请退出专家库的;
  3.评价结果不称职的;
  4.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浙财会〔2023〕48号)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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